德方纳米: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19-069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
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方纳米”)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
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同时使用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德方”)提
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2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0,69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662.8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316.7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9,346.0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出具
了瑞华验字【2019】48380001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建设期
金投入金额
年产 1.5 万吨纳米磷
1 佛山德方 60,194.65 23,797.33 24个月
酸铁锂项目
2 锂动力研究院项目 德方纳米 15,002.72 5,931.17 24个月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德方纳米 4,327.32 1,710.76 24个月
4 补充流动资金 德方纳米 20,000.00 7,906.79 -
合 计 99,524.69 39,346.05 -
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暨使
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之“年产 1.5 万吨纳米
磷酸铁锂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佛山德方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曲靖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德方”),实施地点由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天度路西侧、仙峰
路南侧变更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区辖区)环北路以北、三元路以东,并使
用募集资金向曲靖德方增资,用于实施和建设“年产 1.5 万吨纳米磷酸铁锂项目”。
二、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之“锂动力研究院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实施地点为佛
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天度路西侧、仙峰路南侧;公司募投项目之“信息化建设项目”
原计划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 1 号康和盛大楼。截至当前,上述两个项目
尚未开始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建设。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经审慎研究,公司计划将“锂动力研究院
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全资子公司佛山德方,实施地点新增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 号楼;计划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深圳市
南山区创盛路 1 号康和盛大楼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
区 1 号楼,同时新增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 38 号及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
区辖区)环北路以北、三元路以东作为项目实施地点。
上述变更前后,“锂动力研究院项目”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实施
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变更前 德方纳米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天度路西侧、仙峰路南侧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天度路西侧、仙峰路南
锂动力研究院项目 德方纳米 侧;
变更后
佛山德方 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
园区 1 号楼
变更前 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 1 号康和盛大楼
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
信息化建设项目 德方纳米 园区 1 号楼;
变更后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 38 号;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区辖区)环北路以
北、三元路以东
三、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锂动力研究院项目”实施地点之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天度路西侧、仙峰路
南侧属于佛山德方经营所在地,实施主体新增佛山德方,有助于该募投项目的尽快
开展,便于项目管理,发挥协同效应;深圳人才资源丰富,高素质人才聚集,实施
地点新增深圳,有助于公司引进更多优质研发人员,助力公司研发实力更上一层楼。
目前公司业务及规模快速发展,分布于广东深圳、佛山及云南曲靖,通过新增
“信息化建设项目”佛山和曲靖实施地点,能够优化公司业务流程、项目管理及财
务管理,突破地域限制,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此外,由于公司办公地址拟搬
迁至“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 号楼”,故将原实施地点
进行变更。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营和未来长
远发展的考虑,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发展规划,能够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
用的合法、有效。
四、 变更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计划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佛山德方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锂动力研究院项目”,
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及资金需求,
在上述借款金额范围内向佛山德方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三年,
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可滚动使用,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投项目“锂动
力研究院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佛山德方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
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五、 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
项目之“锂动力研究院项目”新增佛山德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同时新增深圳市南
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 号楼作为项目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
向佛山德方提供借款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信息化建设项目”
的实施地点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 号楼,同时新
增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 38 号、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区辖区)环北路以
北、三元路以东作为项目实施地点。
2、 监事会意见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
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
投项目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
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改
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3、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
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公司结合
当前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对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
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
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
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审批程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及对子公司提供借
款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
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