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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方纳米: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19-070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先生、孔令涌先生、赵旭女士、WANG CHEN女士、
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的通知,获悉吉学文先生、孔令涌先生、赵

旭女士、WANG CHEN女士、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于近期签订了
《一致行动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吉学文先生、孔令涌先生与王允实先生原分别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
司(为公司的前身,以下统一简称“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相应的股权/股
份,并分别担任公司的董事;2012年3月10日、2014年7月26日,吉学文先生、孔
令涌先生与王允实先生分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7年12月22日签署《关
于一致行动的补充协议》,吉学文先生、孔令涌先生与王允实先生原为公司的共

同实际控制人。

    2019年4月1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19年8月31日,王允实先生去世,根据其生前遗嘱,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为
其生前夫妻共同财产,总数为3,229,628股,其中一半为其配偶赵旭女士所有;王
允实先生实际拥有1,614,814股,其中538,272股由其配偶赵旭女士继承、538,271
股由其儿子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继承、538,271股由其女儿WANG
CHEN女士继承。

    2019年9月9日,经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WANG CHEN

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19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
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年11月8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
记确认书》,王允实先生原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分别过户至赵旭女士、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WANG CHEN女士名下,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

披露了《关于股份继承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为明确公司的控制权,吉学文先生、孔令涌先生、赵旭女士、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WANG CHEN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二、 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就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 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
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
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4、 一致意见的形成

    (1) 股东大会

    就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均不得投弃权票、
且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确定统一意见,其中股东大会按照股
份数、持股比例确定多数。

    赵旭女士、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WANG CHEN女士就公司
股 东 大 会 相 关 事 项 应 先 内 部 形 成 统 一 意 见 。 赵 旭 女 士 、 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WANG CHEN女士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WANG CHEN
女士的意见为准代表赵旭女士、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WANG
CHEN女士的统一意见,WANG CHEN 女士代表赵旭女士、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WANG CHEN女士所持股份总数,与吉学文先生、孔令涌
先生按照前款约定再形成一致意见。

    (2) 董事会
    就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吉学文先生、孔令涌先生、WANG CHEN女士三方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均不得投弃权票、且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
行表决并确定统一意见,按照人数、比例确定多数。

    5、 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
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
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
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吉学文先生、孔令涌先生、赵旭女士、WANG JOSEPH YUANZHENG先生、
WANG CHEN女士在签订本协议后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动的,本协议仍将
继续有效,各方仍应继续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

行使权利。

    本协议生效之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因本协议产生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有效期
满,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三年,依此类推。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三、 备查文件

    1、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