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德方纳米: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1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方纳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
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
盛路 1 号康和盛大楼 223 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19 日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21,959,74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1.373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68,659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307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936,8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9617%。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22,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4113%。

     2.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1,959,7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268,65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游晓




                                                        罗红峰




                                      时间:       2019 年 12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