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12 号文核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发行 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 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元。 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德方纳米的本次发行过程及 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德方纳米有关本次发 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德方纳米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0 年 11 月 18 日),发行底价为 94.4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1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 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2.0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为基准价格的 1.08 倍。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方案》的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 11,764,705 股,符合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批准要求,符合《关于同意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2 号)要求。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102.00 元/股,发行股数 11,764,705 股,募集资金总额 1,199,999,910.00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最高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 102.00 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10.00 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符合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的要求。 (五)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上市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2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金额等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5月14日召开的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2 号),同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向深交 所报送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拟询价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包括:截止 2020 年 10 月 31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5 家股东(剔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共计 5 家)、 基金公司 22 家、证券公司 12 家、保险公司 7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 购意向函投资者 16 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 66 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2020 年 11 月 11 日)后至申购日(2020 年 11 月 20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阿凡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君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陈瑶希、张怀斌、陈浩斌、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涌津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泸州璞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畅行天下文 3 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潘旭虹、磐厚动量(上海)资本有限公司、上海云量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19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 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发送对象均表示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不存 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 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 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9:00-12:0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 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个认购对象提交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 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文件。除湖南阿凡达投资有限公司、陈瑶希、陈浩 斌现场递交申购报价单外,其他投资者均通过传真方式递交申购报价单。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 12:00,共收到 12 个递交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汇出的保证 金共计 8,000 万元。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报价 累计认购金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额(万元) 保证金 报价 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6.23 4,000 是 是 太平洋卓越臻惠一号产品(太平 2 123.45 4,000 是 是 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7.88 4,300 不适用 是 4 报价 累计认购金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额(万元) 保证金 报价 121.00 4,000 4 郭伟松 111.00 4,100 是 是 94.49 4,200 106.15 4,500 5 张怀斌 101.15 5,000 是 是 96.15 6,000 120.10 4,000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00 7,500 不适用 是 94.48 7,900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涌 7 123.10 6,000 是 是 津涌赢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5.00 4,000 8 -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 112.00 4,200 是 是 金 108.00 4,500 9 陈瑶希 102.00 43,000 是 是 123.33 5,100 10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是 是 113.33 8,000 110.00 6,000 11 湖南阿凡达投资有限公司 是 是 108.00 10,000 12 陈浩斌 122.00 45,000 是 是 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确认,并经律师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 12 个认购对象,均为有效报价。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 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 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华泰联合证券协商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价格 为102.00元/股,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股) (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00 421,568 42,999,936.00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卓越臻 102.00 392,156 39,999,912.00 惠一号产品 5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股) (元)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2.00 784,313 79,999,926.00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涌津涌赢1号证 102.00 588,235 59,999,970.00 券投资基金 陈浩斌 102.00 4,411,764 449,999,928.00 郭伟松 102.00 401,960 40,999,92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00 735,294 74,999,988.00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七 102.00 441,176 44,999,952.00 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湖南阿凡达投资有限公司 102.00 980,392 99,999,984.00 张怀斌 102.00 441,176 44,999,952.00 陈瑶希 102.00 2,166,671 221,000,442.00 合计 11,764,705 1,199,999,910.00 最终配售对象的认购产品名称/出资方信息如下: 获配股份数量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富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421,568.00 42,999,936.00 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富增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基金西部证券定增精选资产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太平洋卓越臻惠一号产品 392,156.00 39,999,912.00 限责任公司 3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 -- 784,313.00 79,999,926.00 有限公司 4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 涌津涌赢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588,235.00 59,999,970.00 有限公司 5 陈浩斌 -- 4,411,764.00 449,999,928.00 6 郭伟松 -- 401,960.00 40,999,920.00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 735,294.00 74,999,988.00 公司 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 6 获配股份数量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基金玉泉同茂 3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安吉 92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财通基金汇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同茂定增 2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同茂 2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8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 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441,176.00 44,999,952.00 (有限合伙) 9 湖南阿凡达投资有 -- 980,392.00 99,999,984.00 限公司 10 张怀斌 -- 441,176.00 44,999,952.00 11 陈瑶希 -- 2,166,671.00 221,000,442.00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1,199,999,910.00元,发行股数 为11,764,705股。 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上市结束之日 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 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 7 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 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 者又划分为 A 类专业投资者、B 类专业投资者和 C 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 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德方纳米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 C2 的普通投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 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 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 本次德方纳米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 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受能力是否匹配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A 是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 2 专业投资者 A 是 平洋卓越臻惠一号产品 3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B 是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涌津 4 专业投资者 A 是 涌赢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5 陈浩斌 普通投资者 C4 是 6 郭伟松 专业投资者 B 是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A 是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 8 专业投资者 A 是 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9 湖南阿凡达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0 张怀斌 普通投资者 C5 是 11 陈瑶希 普通投资者 C4 是 经核查,上述11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8 关制度要求。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 出承诺: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 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并保证配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本单位如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则已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 立的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 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德方纳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 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9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涌津涌赢 1 号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该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太平洋卓越臻惠一号产品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该产品已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产品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 续。其认购本次发行的富国基金西部证券定增精选资产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办理 该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认购本次发行的产品“富国富增股票 型养老金产品”属于养老金产品,该产品已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 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了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或养 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 的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财通基金 玉泉同茂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 9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汇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同茂定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同茂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6 只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已通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0 陈瑶希、陈浩斌、张怀斌、郭松伟为自然人投资者,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湖南阿凡达投资有限公司属于机构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以上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 定。 (六)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23 日向获得配售的 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投资者按规定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 17:00 前将认购款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 17:00 前,认购对象均已及时足额缴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 1,199,999,910.00 元,发行股 数为 11,764,705 股。 2020 年 11 月 26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 余额划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2020 年 11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69 号)。经审验,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 17:00 时止,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1,199,999,910.00 元。 2020 年 11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70 号)。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止,发 行人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764,70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1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2.0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199,999,91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7,689,604.21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2,310,305.79 元 ; 其 中 计 入 股 本 11,764,705.00 元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1,170,545,600.79 元。截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止,德方纳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89,624,698.00 元。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 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 的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并于 2020年8月13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的核准批复,并于2020 年10月22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 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2 号)和发行人履行 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 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 12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 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 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徐晟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30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