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6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拟相应调整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0.00
万股调整为 360.0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00 万股调整为 36.00
万股,首次和预留授予价格由 271.30 元/股调整为 150.17 元/股。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5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2 名激励对象共
计授予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0.17 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广 毕晓婷 李海臣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