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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杰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8-03  

                                                                 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为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
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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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
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
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
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
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上市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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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决议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
    2、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3、2021 年 6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21]2061 号”《关于同
意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有效期为 12 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
股东大会批准,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
等批准、 授权及同意均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倍杰特国
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0 月 12 日,以下简称“倍杰特有限”)
于 2015 年 9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倍杰特国际环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变更为现名称)。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
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2、经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
其前身倍杰特有限设立以来持续经营已经超过三年,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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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1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21]2061 号”《关于同意倍杰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
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倍
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788.7294 万元,本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4,087.6366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 4,087.6366
万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为 40,876.366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
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境内企业。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50143 号”《倍杰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合并报表项下
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人民币
102,628,860.47 元、136,883,189.28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及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的情形,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五)项的规定。
    6、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
则》第 2.1.7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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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建投”)担任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
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
行人申请创业板上市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3.1.2 条之规定。
    3、经核查,中信建投指定于雷、黄才广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发行人的保
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
名单的自然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3 条之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
其前身倍杰特有限设立以来持续经营已经超过三年,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批准,已获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等批准、授权及同意均在
有效期内;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保荐
机构进行保荐;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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