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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杰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8  

                                                                                        独立意见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1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的会议资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谨慎性原则,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和 2021 年
半年度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
查,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运营项目贷款提供
担保,并由参股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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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
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
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执行新会
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


    四、关于募集资金分配及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独
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募集资金分配及使用募
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对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倍杰特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倍杰特”)进行增
资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乌海倍杰特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
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
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募集资金分配方案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事宜。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审批程序合
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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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



                                      独立董事: 贺 芳 姜付秀 张克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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