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7]海字第 087-4 号 中国北京 二○一八年九月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角防务、发行人、 指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三角航空有限、 指 公司前身: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安市国资委 指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国资委 指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盘古创富高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 盘古创富 指 北京盘古创富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宏远公司、宏远锻造 指 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基地管委会 指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股东会 指 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 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海润律师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原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特别说明,特指 中国、我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修正) 《合伙企业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证券法》 指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编报规则》 指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 《评估管理办法》 指 令) 三会 指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7] 海字第 088 号)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法律意见书》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7]海 字第 087 号)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 ([2017]海字第 087-1 号)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2017]海字第 087-2 号)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 ([2017]海字第 087-3 号)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7]海字第 087-4 号) 《资产评估报告》 指 《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 《审计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90295 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630) 指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90591 号《审计报告》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行监管部函 指 证监会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发行监管部函[2018]824 号 [2018]824 号 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7]海字第 087-4 号 致: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角防务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 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由于业务发展的原因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变更名称 的申请。2017 年 12 月 20 日,北京市司法局出具京司许律[2017]612 号《北京市 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批准名称变更为“北京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并于同日换发更名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关于 本次更名,特说明:1、本次变更仅为律师事务所更名,发行人本项目经办律师 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均未发生变更;2、本所确认对本所更名前后出具的相关法律 文件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3、本所确认就为本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确认就为本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业务管 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 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已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4 月 3 日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 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证监会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发行监管部函[2018]824 号的要求,本所出 3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编报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基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 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主体出具的证明 4 文件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特殊说明外,其它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相同。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第二部分 《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答复 一、持续经营时限起算 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211407 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1221 号)以及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211552 号)等文件,发行人系于 2015 年由三角 航空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依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 变更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对千拟申报 IPO 企业的股东存在多个层级 ,个别直接或间接股东中包括职 工持股会或工会的,应当如何区分情况考虑,哪些情况需要清理以符合发行条 件?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况及股东出具的 承诺,以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工 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 三、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通过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或曾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集 中代持股份等公司,往往历史上涉及人数较多的自然人股东。对此,在审核中 6 主要关注哪些方面?对中介机构有哪些具体的核查要求?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整体变更情况、 股东出具的承诺,以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发行人系于 2015 年由三角航空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发行人不属于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予以披露,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所履行程序 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等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见《补充意见书(二)》之“《反馈意见》问题 5” 的答复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 发行人不属于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四、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在申报前或申报后引入了新股东,在核查、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方 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复: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向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申请,并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领取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 171168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 名册、涉及点击交易时间段的每天的证券持有人名册、部分持有人名册中股东提 供的新三板股权转让协议、交易记录截图及对股东进行访谈,经核查:发行人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并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公开转让,自 2017 年 4 月 5 日起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时总股本为 44595 万股, 挂牌期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为股票限售期,没有发生交易。2016 年 12 月 14 日,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38,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 7 85.66%;2017 年 3 月 23 日,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3,595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是 8.05%。 发行人挂牌时股东人数为 41 人,挂牌转让期间,共有 11 名挂牌股东进行了 股份转让/受让,其中有 8 名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予以转让,不再是发行人 股东。挂牌转让期间,通过股票转让交易新增了 34 名股东。截至目前,发行人 股东人数为 67 名。具体转让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反馈意 见》问题 2、问题 5、问题 6”的答复意见。新增股东的基本信息已披露于《律 师工作报告》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情况”。 发行人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起至 2017 年 4 月 5 日暂停转让期间,除上述交易外,发行人的股票不存在其他的交 易情形。申报前一年,发行人通过股权转让新增了 34 名股东,均系股转系统的 合格投资者。股权转让均通过股转系统达成交易,符合股转系统的交易规则,均 系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不存在纠纷。在股份 锁定方面,发行人已按照交易所规则进行股份锁定。不存在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 增资扩股的情形,不存在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 情形。申报后在审期间未增资扩股,也未发生股权变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报前一年,发行人通过股权转让新增的 34 名股东 均系股转系统的合格投资者。股权转让均通过股转系统达成交易,符合股转系统 的交易规则,均系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不存 在纠纷。申报后在审期间未增资扩股,也未发生股权变动。 五、出资瑕疵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不实、出资方式不合法、非货币出资未履行评估程 序或未办理产权变更、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低千注册资 本等出资瑕疵的,审核中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211407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1221 号)以及《验资报告》 8 (信会师报字[2015]211552 号)等文件及前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 询,访谈西航投资、宏远锻造相关工作人员,得知:发行人历史上存在非专利技 术出资瑕疵,该瑕疵情况及补正出资具体过程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演变”、《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之“《反馈意见》问题 8 之 3、为避免出资不实风险,西航投资以现金 1000 万元 补正宏远锻造以非专利技术作价 1000 万元的出资。西航投资与宏远锻造的关系, 西航投资用现金补足上述出资的原因”的答复意见。 发行人的出资瑕疵已采用补充出资等补救措施,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发行人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 法律障碍,补充出资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 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非专利技术出资瑕疵,已采用补充 出资等补救措施,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行人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 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补充出资已取得其他股 东的同意,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 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 六、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中的程序瑕疵 对于发行人是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在审核中如何掌握?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以及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发行人前身为威力通信,设立于2002年8月5日,系由 严建亚、山秀丽共同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2015年由严建亚等8名自然人和西航 投资等25名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以三角航空有限截止2015年7 月31日经立信会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71,095.04万元为依据,按1:0.5767的比例折 合股本总额41,000万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或集体企业改 制。 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于 2015 年由三角航空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 七、发行人资产来自上市公司 随着上市公司的日渐增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处置行为也 多有发生。如果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重点从哪些方面审核?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及访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角防务 的主要资产为公司自主筹资、建设形成,公司的业务来源于 400MN 生产装备建 成后所的新研产品需求,公司的主要人员来源于市场化招聘,不存在资产业务人 员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为公司自主筹资、建设形成,发行 人的业务来源于 400MN 生产装备建成后所的新研产品需求,人员来源于市场化 招聘,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八、股东股权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纠纷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当如何区分情况把握,判断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股东出具的声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及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被冻结、质押 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针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产生的任何 法律纠纷。 综上,经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限 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针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10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 九、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如何掌握? 答复: 为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 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 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 (一)股东层面,发行人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单一 股东。从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仅占 13.45%,且与持 股比例第二、第三大股东相比差距不大,公司的股权整体比较分散,无单一股东 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绝对或相对控制地位。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各股东已于 2017 年 4 月出具《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 的承诺》,承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主要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关系,且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也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二)高管层面: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看,无单一股东可 以控制董事会。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推荐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 情形,也未存在单一股东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取得控制董事会或管理层权 力的情形。任何一名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均不能单独决定公司董事会的决 策结果,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名的董事控制公司的董事会。发行人由董 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存 在单一股东直接任命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情形。具体情况说明详见《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之“《反馈意见》问题 1”的答复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 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发行 条件的情况。 十、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11 《证券法》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 。 《创业板首发办法》也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提出了要求。 审核中,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如何掌握?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股东、全资子公司三角机械的征信 报告以及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持股 5%以上 自然人股东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发行人董监高及其持股 5%以上股东、 三角机械负责人进行访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检索了发行 人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资子公司三角机械的违法违规情况,确认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处罚。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违规代建限建房的违规行为,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具体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反馈 意见》问题 10”的答复意见。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试生产期限逾期办理环保验收的违规行为,根据相关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 标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反馈意见》问题 23”的答复意见。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未被工商、税 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 然人股东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明确书面声明: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股东、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发行人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12 十一、境外控制架构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位于境外,在审核中如何掌握?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西航投资、温氏投资、横琴 齐创、鹏辉投资、三森投资的工商档案,核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严建亚 填写的股东调查表,并对前述股东进行访谈,发行人主要机构股东西航投资、温 氏投资、横琴齐创、鹏辉投资、三森投资均为内资企业,主要自然人股东严建亚 为境内自然人,发行人不存在境外控制架构。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主要机构股东西航投资、温氏投资、横琴齐创、鹏辉 投资、三森投资均为内资企业,主要自然人股东严建亚为境内自然人,发行人不 存在境外控制架构。 十二、未决诉讼或仲裁 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关注哪些方面?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征信报告,访谈发行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取得发行人及前述人员的相 应声明承诺;登陆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对发行人及其持 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诉讼、 仲裁情况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综上,经核查,申报期内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三、资产完整性 如果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来自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在审核中如何掌握? 13 答复: 为查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及完整性,本所律师走访了发行人的生产及办公 场所;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发行人主管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相应说明承诺;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厂房、机 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合同,以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权 属证明资料,确认: (一)发行人设立和历次增资时,各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完整,范围界定清 晰,已足额到位并经验资确认。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等主要经营场所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此,发行人经营场所不存在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内部研发机构,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生产系统及研发体系,其核心商标、专利、 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亦均系自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对该等资产所拥有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独立完整。 十四、关于发行人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 同业竞争在发行审核中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复: 为查验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主营 业务,获取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企业的工商信息、财务资料,与发行人主要 股东就发行人是否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进行了调查与访谈,并 取得相应说明承诺。 发行人主要从事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 务。目前,发行人产品为特种合金锻件,主要用于制造飞机机身结构件及航空发 动机盘件。发行人拥有三角机械一家全资子公司,无其他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三 14 角机械主营业务为航空零部件的机械加工。 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西 航投资、温氏投资、横琴齐创、鹏辉投资、三森投资、西投控股、严建亚)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业务的情形,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西航投资、温氏投资、 横琴齐创、鹏辉投资、三森投资、西投控股、严建亚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持有发行人 5%以上重要股东基本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之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重要股东控制 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反馈意见》问题 4”的答 复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向发行 人出具了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 有约束力。 十五、关联交易 申报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公司应该从 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答复: 为查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要求确认了发行人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信息;根据审计报告核查了相关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关联交易往来凭证; 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 相应说明承诺;核查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性意 见;核查了发行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内 部控制制度文件;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调查问卷、查阅工商档案和人员信 息比对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1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按照公平、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确定,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且金额较小,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影响很小。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在《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 度中均对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做出规定,发行人另专门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对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关联交易的批准 权限和批准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规定。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按照公平、 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且金额较小, 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影响很小。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并专门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方法、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前述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发行人在 关联交易中进行公允决策,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十六、董监高变化 根据《主板首发办法》,发行人需满足“最近三年(创业板为两年,下同) 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的发行条件。对此,在审核中如何 掌握?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会资料,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无违法犯罪记 录、有无涉诉情况,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应承诺;发 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董事变化情况 2015.1-2015.5 2015.5-2015.9 2015.9-2017.3 2017.3 至今 职务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董事长 何亮 何亮 严建亚 严建亚 16 2015.1-2015.5 2015.5-2015.9 2015.9-2017.3 2017.3 至今 职务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副董事长 严建亚 严建亚 薛晓芹 薛晓芹 薛晓芹 薛晓芹 刘建利 刘建利 刘建利 刘建利 董事 陈骏德 陆剑平 钟富生 何琳 陆剑平 陈文 虢迎光 虢迎光 陈文 杨伟杰 杨伟杰 职工董事 王海鹏 王海鹏 强力 王珏 独立董事 向川 田阡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时间 姓名 职务 虢迎光 总经理 严建亚 副总经理 周晓虎 副总经理 2015.1 至 2015.5 李宗檀 副总经理 陈骏德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罗锋 副总经理 虢迎光 总经理 严建亚 副总经理 周晓虎 副总经理 2015.5 至 2015.9 李宗檀 副总经理 罗锋 副总经理 高炬 副总经理 虢迎光 总经理 周晓虎 副总经理 李宗檀 副总经理 2015.9 至今 罗锋 副总经理 高炬 副总经理 刘广义 总工程师 杨伟杰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最近 24 个月内,发行人增加的董事中其中四人是发行人为完善公司治理机 制而聘请的独立董事,减少的董事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的外部董事,发行人最 近 24 个月内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1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24 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 化。 十七、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赖以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重要。 土地审核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复: 为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实地查验发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核查 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与发行人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会计师进行了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拥有2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m2)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方式 陕(2016)西 西安市阎良区创 工业 2009.3.12- 1 安市不动产权 出让 新大道东侧,飞豹 108133.2 用地 2059.3.11 第 0000163 号 路北侧 陕(2016)西 西安市阎良区创 工业 2011.7.22-2 2 安市不动产权 出让 新大道以东, 600 用地 061.7.21 第 0000169 号 KH-1-6-2 内部 发行人上述土地系依据《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用挂牌方式取得,且发行人均按时交纳了 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并依法取得了土地权属证书。 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系发行人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序号 1 土地)的一部分, 该土地系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用挂牌方式取得,且发行人均按时交纳了保证金、土 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并依法取得了土地权属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十八、整体变更时涉及的股东纳税义务 18 对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因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纳 税义务问题,在审核中如何掌握,有何具体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答复: 为查验发行人整体变更的合规性,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的工商档 案、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西安市地税局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出具 的《关于三角防务整体变更过程中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说明》。 发行人系由严建亚等8名自然人和西航投资等25名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发 起设立方式,以三角航空有限截止2015年7月31日经立信会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 71,095.04万元为依据,按1:0.5767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41,000.00万股整体变更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整体变更过程中,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数(注册资本)与整体变更前注册资 本(均已实缴到位)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不涉及未分配 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及分配红利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8]333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 股本的,自然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行人代扣代缴。发行人整体变 更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 年 1 月 20 日,西安市地税局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出具了《关 于三角防务整体变更过程中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说明》,已确认发行人 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严建亚等8名自然人和西航投资等25名企 业作为发起人,以三角航空有限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九、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发行人环保方面的规范性一直是发行审核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中共中央、 19 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 委、环保部联合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环境保护提出更 高的监管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审核中对环 保问题主要有哪些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 答复: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部分生产车间的实地走访及核查发行人的主管环保政 府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及相关说明、发行人已完工项目和在建项目涉及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或评价表),获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评价表)的批复及环保竣 工验收批复,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 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为航空、航天、船舶等锻件的生产和销售,不属于重污染 行业,为非重点排污企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近三 年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获得环评审批,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 性的环保事件,环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 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2.发行人近三年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 就试生产结束后,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环保验收,也未办理试生产延期手续的 瑕疵,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 承诺函,承诺如公司由于报告期内存在的环保未验收而进行生产导致的相关处 罚,由其承担,与公司无涉。西安市环保局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 局已为发行人出具证明函,认为上述瑕疵未构成发行人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 规,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详见《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意见》问题 23”之答复意见。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其批 准 2、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和批复 (2)环评批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就本次募 20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并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 具的合规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十、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子公司 由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如上述人员与发 行人共设子公司,公司管理层有可能通过将公司优势资源向该子公司集中,间 接向高管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对此,在审核中对发行 人子公司股东的适格性如何掌握? 答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三角机械的工商档 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一家全资公司,其他参股 公司或分公司,发行人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子公司的情 况。 全资子公司西安三角航空机械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7311192345E 名称 西安三角航空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类型 法定代表人 虢迎光 资) 注册资本 2,000 万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6 日 住所 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二路 8 号 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6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航空零部件的机械加工、机械制造;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 经营范围 的加工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机关 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 核准日期 2015 年 11 月 13 日 业基地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子公司 21 的情况。 二十一、社保、公积金缴纳 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关注哪些方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 劳 动合同》、员工名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访谈发行人未缴纳社保或 住房公积金员工,了解未缴纳的原因;获取发行人主要股东对未缴纳社保及公积 金承担补偿责任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 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发行 人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有关政策制度,为职工办理了基 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少量人 员未缴纳原因合理、真实,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影响较小且主要股东对可能的赔偿 责任出具了补偿的承诺并获得了主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详见《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反馈意见》问题 17”之答复意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西安市阎良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安市阎良区 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 件,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航投资、温氏投资、 西投控股、三森投资、鹏辉投资、严建亚、横琴齐创出具书面承诺:“如应有权 部门要求或根据其决定,三角防务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 金及工会费用,或者三角防务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工 会费用而受到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本企业(人)愿意在无需三角防务支付任何 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金钱赔付义务和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当地有关政策制度,为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了主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确认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 22 受到处罚。 二十二、公众公司申请 IPO 的相关核查要求 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公司首次发行 A 股,或者涉及境外 分拆、退市回归 A 股的,除财务信息一致性外, 在相关合规性、股东核查等方 面应注意哪些? 答复: 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不涉及摘牌公司、H 股公司首次发行 A 股,或 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回归 A 股等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披露的公告、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涉及点击交易时间段的每一股转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联系持有人名册中的股东提供新三板股权转让协议、交易记录截图及相关声明、 访谈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策等方面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发行人在 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交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意 见》问题 2”之答复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 和财务报告所披露内容进行比对,对存在差异的情况及原因,访谈了发行人高管、 财务人员及负责的业务人员,获取了差异情况相关科目的明细表、合同会计凭证 及收付款凭证等,发行人已进行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确认本次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在信息 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信息披露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所披 露内容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已进行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确认本次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利 23 益。 二十三、军工等涉密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部分发行人因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需申请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对 此在审核中如何处理? 答复: 本所就信息披露豁免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对西安三角防务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专项核查报 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 策判断。 二十四、对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认定 在首发审核中,对创业板发行条件“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如何 掌握?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630)及 提供的说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航空、航天、船舶等领域的锻件产品 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机械产 品、航空、航天、电力、船舶、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模锻件产品、航空、航天零部 件及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不含民用航空器材);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审计报告》(630)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航空、航天、船舶、有色金属等 行业锻件产品的研制、生产和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记 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 24 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630),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0,679,292.76 元、287,826,299.30 元、369,653,847.23 元、 233,652,933.87 元,分别占当年或期业务总收入的 98.60%、96.51%、98.64%、 97.1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航空、航天、船舶、 有色金属等行业锻件产品的研制、生产和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营业 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二十五、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部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时, 发行人的股东中往 往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等“三类股东”,审核中对这类 情况如何要求? 答复: 根据发行人非自然股东及其股东或合伙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查验发行人非自 然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合 伙人对三角防务的出资来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等金融产品,亦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意见》问题 6”之答复内容。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对三角防务的出资来源不 存在契约型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亦不存在结构化 融资的情形。 二十六、请说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 损的情况,股改完成的具体时间,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 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 查意见。 25 答复: (一)三角防务整体变更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股改完成的具体 时间 三角防务系由三角航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 2015 年 9 月 12 日,三角航空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 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三角航空有限经审计的 原账面净资产人民币 72,394.54 万元为依据,按 1:0.5663 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 41,000 万股,每股 1 元,共计股本 41,000 万元,大于股本部分 31,394.54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三角航空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按其在该时点各自 在三角航空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2015 年 8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对三角航空有限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5]第 211407 号《审计报告》,2015 年 9 月 17 日,中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三角航空有限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 中联评报字[2015]第 1221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三角航空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87,208.87 万元。 2015 年 9 月 25 日,立信会计师对三角航空有限净资产进行审验,并出具了 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5]21155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三角航空有限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 72,394.54 万元,按 1:0.5663 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 41,000.00 万股,每股 1.00 元,共计股本 41,000.00 万元, 大于股本部分 31,394.5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5 年 10 月 15 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 分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735087821G),公司名 称变更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三角防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三角防务整体变更设立时所依据的 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调整为 71,095.04 万元,相应地折股 比例调整为 1:0.5767,资本公积调整为 30,095.04 万元。 26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净资产折股方案的议案》,批准了调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 净资产折股方案的相关事项。 受 2015 年 3 月发生职工持股平台增资行为产生股份支付 5,020 万元管理费 用的影响,股改基准日三角防务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41,000 万元、资本公积为 35,742 万元、盈余公积为 21.13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4,368.59 万元,净资产为 72,394.54 万元。整体变更后,公 司股本 41,000 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 31,394.54 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与 整体变更前相比未分配利润为 0 万元,资本公积减少 4,347.46 万元。 (二)上述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股改前累计分配利润为负,主要受 5,020 万元股份支付的影响。扣除 股份支付影响后,股改基准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为 651.41 万元。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在计提管理费用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实质上相 当于以发行人当期的损失获得股东长期权益的增加。因此发行人因股份支付形成 的亏损和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并未损害股东权益。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进行折股,超过股本全部计 入资本公积为上市前股改的通行做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法 律关系、程序性要求上均按照公司法关于发起设立的规定,与法律禁止的公司日 常经营过程中以构成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弥补经营性亏损有着本质不同。同时, 根据《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 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2018〕18 号的规定,允许试点创新企业可以 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 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 决策程序,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权益的 情况,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纠纷,并已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工商、税务登 记,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的情形。 27 (三)发行人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进行整体改制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公司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以不高于净资 产金额折股,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权益的情况,与债权人之间不存 在纠纷,并已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到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改制时间已达 36 个月,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本所律师获取并核查了股改时的董事会、股东会及创立大会相关资料;获取 并核查股改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全套工商资料;在裁判文书网查询涉及发 行人的信息;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及股改时的中介机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受前期发生较大金额股份支付、市场培育周期长等 方面的影响;发行人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以 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权益的情况,与债权 人之间不存在纠纷,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工商、税务设立登记已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28 第三部分 2018 年 1 月至 6 月补充核查期间变更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本次发行上市的批 准和授权”部分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 发行上市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 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更改上述批准与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公司的登记信息,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属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五条、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630)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 29 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630)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报 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4,595 万元,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已超过 人民币四亿元;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总数为 4,955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 49,550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公开发行的 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中航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系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已在三年以上,具有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 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630),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30 年度、2018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075.68 万元、6,044.51 万元、11,730.81 万元、8,285.12 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21,367.77 万元、29,824.48 万元、37,476.00 万元、24,059.13 万元;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度、2018 年 6 月 30 日期末净资产分别为 74,991.08 万元、109,795.58 万元、 122,526.39 万元、130,811.51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 为 44,595 万元,本次拟发行 4,955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 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产品的 研制、生产和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机械 产品、航空、航天、电力、船舶、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模锻件产品、航空、航天零 部件及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不含民用航空器材);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审计报告》(630)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 产品的研制、生产和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 范围相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630)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的核 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始终为:航空、航天、船舶等行 31 业锻件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 (2)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5、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6、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 计票制度,和各项议事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 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条件。 7、根据《审计报告》(630),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财务报表已 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8、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9058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9、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32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根据发行人及累计持有发行人 51%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以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累计持有发 行人 51%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最近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11、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 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时,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发行人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与 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 等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 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来,公司 内部经营管理结构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33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在 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对独立性 的有关要求。 五、发行人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部分非 自然人股东进行过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其变更后基本情况如下: (一)陕西产投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52034X6 名称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 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贺伟轩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89 年 6 月 9 日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 92 号 营业期限自 1989 年 6 月 9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装备制造、能源交通、电子信息、原材料、矿产资源、房地产、农林 及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办理有关 项目的股权、产权转让业务;受托管理和经营有关专项资金和国有资 经营范围 产;自有资产的管理运作;资源的勘探、开发、经营;项目的评估、 咨询、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8 年 5 月 9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0000 100% 合计 80000 100% (二)顺达升科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567127934P 名称 陕西顺达升科工贸有限公司 34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杨勇 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14 日 住所 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明德门雅园大厦 2 层 F 座 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4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一般经营项目:机电产品的销售;科技产品的开发。(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 登记机关 核准日期 2018 年 1 月 23 日 塔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杨勇 95 95% 2 杨琨 5 5% 合计 100 100% (三)义禧循环 基本信息 陕西省义禧循环经济高技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93304359L 名称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陕西义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伙人 注册资本 3131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5 号西安半导体产业园 203 号大楼 9 层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营业期限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经营范围 (以上投资限企业自有资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8 年 3 月 12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35 编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义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0 0.99% 2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9000 60.68% 3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 15.97% 4 汉中通运能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000 15.97% 5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0 6.39% 合计 31310 100% (四)陕航资产 基本信息 916101373570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 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85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佳强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24 日 住所 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路 7 号航空科技大厦 F-22-C 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资产重组与购并; 经营范围 财务咨询;资信调查。(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 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国家 登记机关 核准日期 2018 年 3 月 28 日 航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航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5500 51% 2 西安渭北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4500 49% 合计 50000 100% (五)华控创投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3288073501 名称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扬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28 日 住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北京路以西、珠海路以南合作中心配套区查验 36 业务楼 8-7-26 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08 月 28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 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登记机关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8 年 1 月 2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清伟业股权投资 1 4750 9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张扬 250 5% 合计 5000 100% (六)民生通海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2385150T 名称 民生通海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陈恺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6 日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内大街 18 号 1 幢 14 层 1601-01 室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6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 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 权投足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经营范围 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核准日期 2018 年 2 月 24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37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 (七)奥杰电热 基本信息 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73504336XC 名称 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扈恩浩 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4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 年 3 月 7 日 住所 西安市西部电子 B/C 座软件公寓 21705 室 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3 月 7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一般经营项目:电热设备、工业炉窑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及技 术咨询;机电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电炉及配件、液压设备(不 含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金属材料、钎焊材料、 经营范围 二类机电、仪器仪表、耐火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监控、易制 毒化学品)、电线电缆、环保除尘设备的销售生产、制造(仅限分支 机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 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登记机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核准日期 2018 年 6 月 28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扈杰 380 95% 2 朱国良 20 5% 合计 400 100% (八)西安高新风投 基本信息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628053546B 名称 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蒲玲 38 注册资本 658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2 月 1 日 住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1 幢 1 单元 11804 室 营业期限自 1999 年 2 月 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财务及管理咨询、企业并购重组咨询、项目的管 经营范围 理与投资、设备及房产的租赁。 西安市工商行政 登记机关 核准日期 2018 年 6 月 28 日 管理局高新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7899 87.99% 2 西安高科(集团)公司 4482 6.81% 3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679 4.07% 4 北京兴国火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40 0.67% 4 西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00 0.46% 合 计 65800 100% (九)九江东海 基本信息 九江东海中泰股权投资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213433611153 名称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东海中矿投资管理有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16 日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北路 1 号(中国银行柴桑支行三楼) 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 营业期限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 对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 经营范围 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江市柴桑区市场和质量 登记机关 核准日期 2018 年 2 月 2 日 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39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东海中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 0.98% 2 九江博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500 68.63% 3 江西九诚实业有限公司 1500 29.41% 4 共青城泰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50 0.98% 合计 5100 100% (十)金河投资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556970563K 名称 西安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奕呈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7 日 住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绿地领海大厦 A 座 1401 室 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7 月 7 日 营业期限至 2030 年 7 月 6 日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项目投资管理;高新技 术投资管理、为企业提供其他管理服务;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 经营范围 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 项目投资管理;高新技术投资管理、为企业提供其他管理服务;投资 咨询;股权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 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 登记机关 核准日期 2018 年 6 月 20 日 新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拉萨青龙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875 87.5% 2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5 12.5% 合计 1000 100% 另:2018 年 8 月,盘古创富注册地址由北京迁往宁波,企业名称由北京盘 古创富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变更为宁波盘古创富高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40 限合伙)。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 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所 载的经营范围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未发生变化,公司经营 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630)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630),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0,679,292.76 元、287,826,299.30 元、369,653,847.23 元、 233,652,933.87 元,分别占当年或期业务总收入的 98.60%、96.51%、98.64%、 97.1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认证 序 资质证书 编号 发证机构 有效期间 号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 陕西省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防 2016.8.4-202 1 **** 证书 科技工业办公室 1.8.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18.2.12-20 2 ****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证书 21.2.22 3 武器装备质量体系 **** 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 2014.6.23-20 41 认证证书* 18.6.2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2018.2.6-202 4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许可证 3.2.5 PXDQ01653400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阎良国家航 2016.12.28-2 5 排污许可证 216-1612 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 018.12.27 NonDestructive 6 11228167089 Nadcap 2019.4.30 Testing 7 Heat Treating 11228167266 Nadcap 2019.4.30 航空航天锻件产品 8 6285041-Rev1 Bureau Veritas 2021.7.26 的制造和服务 *备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目前正在办理换证手续,已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由 空军驻西安地区军事代表出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预审查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1 日 由空军装备部出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西航投资、温氏投资、鹏辉投资、三森投资、西投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严建亚本人及配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18.8684%的股份;横 琴齐创直接持有公司 0.4328%的股份,与温氏投资为一致行动人。该等股东为公 司的关联方。(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反馈意见》 问题 5、问题 6”答复意见。)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之“《反馈意见》问题 4”答复部分,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子公司 4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一家,其具体情况如下: 三角机械,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6 日,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 11 月 1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37311192345E,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九)发 行人的对外投资”。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姓名 严建亚、薛晓芹、刘建利、何琳、虢迎光、杨伟杰、王海鹏、王珏、田阡、强 董事 力、向川 监事 田廷明、黄松德、李辉 高级 管理 虢迎光、周晓虎、李宗檀、罗锋、高炬、杨伟杰、刘广义 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西安三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控制的企业 2 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控制的企业 3 西安鹏辉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控制的企业 4 西安英特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董事长 5 西安三森投资有限公司 严建亚配偶控制的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6 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配偶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7 陕西巨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配偶控制的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配偶控制、 8 南京类人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43 董事长严建亚关系密切的 9 西安永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关系密切的 10 陕西绿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关系密切的 11 西安普林投资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12 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3 西安金波检测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的企业 14 西安菲尔特金属过滤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的企业 15 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薛晓芹关系密切的 16 西安君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董事薛晓芹关系密切的 17 西安君度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董事薛晓芹关系密切的 18 西安裕韬科贸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担任经理的企业 董事薛晓芹关系密切的 19 西安常宁宫会议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担任财务主管的企业 20 西安渭北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21 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2 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23 西安航空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4 西安航空产业基地物流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5 西安军民融合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26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27 正威产业投资(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28 西安燎原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29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西安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旅游发 30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展有限公司 西安秦岭朱雀太平国家森林公园旅游 31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展有限公司 32 西安恒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33 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34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35 西安西投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36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西安软银天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37 董事刘建利担任联管会副主席的企业 (有限合伙) 38 西安军民融合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39 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44 40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41 西安西投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2 西安西投远汇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3 西安三角航空机械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虢迎光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4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田阡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田阡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45 深圳永诚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企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46 独立董事田阡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伙)西安分所 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 47 独立董事王珏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珏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48 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 独立董事王珏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49 深圳市信禾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 独立董事王珏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50 陕西纵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 独立董事王珏关系密切的 51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家庭成员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独立董事向川担任副总裁、 5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企业 53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强力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54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强力担任董事的企业 55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强力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56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57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58 广东筠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59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60 上海裕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61 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62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63 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64 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65 广东筠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事黄松德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注 1:陕西纵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注销。 注 2:2017 年 6 月 16 日,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 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注 3:2017 年 7 月 6 日,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在工商局进行了清算组备案。 (二)关联交易 45 为查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等要求 确认了发行人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信息;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630) 核查了相关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关联交易往来凭证;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报 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应说明承诺;就发行人及 其下属公司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核查 了发行人及该等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就发行人是否与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进行了调查与访谈,并取得相应说明承诺;核 查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性意见;核查了发行人 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 证: 1、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担保 担保是否 担保金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万元) 完毕 西安航空产业投资 公司 24,000 2011.6.3 2018.10.19 否 有限公司 注:该笔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借款 24,000 万 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笔借款已偿还完毕。 (2)存款业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 存款金额(元) 5,000,000.00 73,011,000.0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收入(元) 41,416.54 19,354.56 取款金额(元) 14,500,000.00 36,000,000.00 手续费用(元) 145.00 200.00 注:公司独立董事强力自 2017 年 3 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46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8 年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董事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主要内 容如下:2018 年度,公司拟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流动资 金存款、日常结算业务,单日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西安三角 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在股转系统发布,公告编号为 2018-019。 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 正常的存款行为,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参照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对其他客户同期存贷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 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三)同业竞争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 业务相同、近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发生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 竞争的情形。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 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所有 车辆增加为 13 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47 1 陕AL510U 轻型普通货车 江淮牌HFC1040K2ST 2 陕ANF183 小型普通客车 途安牌SVW6440HB1 3 陕AD005D 小型普通客车 别克牌SGH6529ATA 4 陕AH6421 大型普通客车 金龙牌XMQ6859Y1 5 陕A53Q33 小型越野客车 凯迪拉克凯雷德IGYS47EJ 6 陕A44H64 小型普通客车 别克牌SGM6529ATA 7 陕A0X320 小型轿车 桑塔纳牌SVW7182QOD 8 陕A0X386 小型普通客车 五菱牌LZW6376NF 9 陕AD379B 小型轿车 奥迪牌FV7241FCVT0 10 陕AR9399 大型普通客车 金旅牌XML6807J152 11 陕 AD005D 别克 GL8 LSGUD84XIBE010848 凯迪拉克凯雷德越野 12 陕 A53Q33 1GYS47EJ4BR292459 客车 13 陕 A53LQ1 别克 GL8 LSGUL83L6HA111904 (二)专利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境 内拥有的专利权共六项,详情如下列表: 序 法律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授权公告日 号 状态 一种锻造模具及锻 ZL 2015 1 专利权 1 三角防务 发明专利 2017.01.04 造方法 0044654.9 维持 一种大型高温合金 ZL 2015 1 专利权 2 三角防务 盘类模锻件的制造 发明专利 2017.01.04 0098695.6 维持 方法 一种大型锻造设备 ZL 2015 2 专利权 3 三角防务 实用新型 2015.06.03 用模座 0003269.5 维持 一种水基石墨润滑 ZL 2015 2 专利权 4 三角防务 实用新型 2015.07.29 装置 0128442.4 维持 一种镶块式锻造模 ZL 2015 2 专利权 5 三角防务 实用新型 2015.08.12 具 0129119.9 维持 大型轴颈类锻件锻 ZL 2015 2 专利权 6 三角防务 实用新型 2015.12.16 造模具 0449910.8 维持 经核查,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其他主要财产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的土地、房产、专利、商标及车辆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的情况,公司对其主要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第三方权利的限制。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8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具 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均为军品 合同,共计 8 份,合同金额总计为 40,113.28 万元。 2、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为军品合 同,共计 1 份,合同金额总计为 640.2465 万元。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2018 年 1 月至 6 月补充核查期间变更事 项之八、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部分,发行人不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 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产生 潜在纠纷的可能,均合法有效。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2018 年 1 月至 6 月补充核查期间变更事项之八、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披露部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担保事 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不存在 纠纷及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9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 变化事项。公司目前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三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真实、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查验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规定。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630)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2018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 增值税 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 17%、16% 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5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1、根据 2012 年 5 月 18 日陕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陕西鸿塬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等 177 户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企业确认的批复》(陕发改产业确认 函【2012】006 号),本公司的精密锻件的研发制造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1 年本)》中鼓励类第十四项第 20 条“耐高低温、耐腐蚀、耐磨损精密 铸锻件”规定的条件。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享 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根据 2012 年第 4 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西安三角航空机械有限公司符 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 15%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 2016 年 3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的规定”,纳税 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28 号)及《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 财审【2014】1532 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 2015 年 3 月 26 日陕西首国防 科技工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国防科工办军品免征增值税工作实施 细则>的通知》(陕科工发【2015】68 号),本公司对自产并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 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2017 年 12 月 20 日获西安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2017 年 度西安航空基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奖励金额为 3000 元。 2、根据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17 年 1 月 1 日有效实施的《西安市专利资助管 理办法》,获得西安市国内专利资助经费 3000 元。 5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上述政府补贴的相关文件及银行回单等相关资 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上述政府补助具有合法依据,真实、有效。 (四)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遵守税务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 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 标进行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的经营目标一致。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现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52 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并在不利判决或裁决的情况下将会实质性影响发行人 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结论性意见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 市的核准外,发行人继续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要求,继续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待核准条件。(以下 无正文) 5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罗会远 唐申秋 王肖东 年 月 日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