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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防务: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04-29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海字第 087-1 号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邮编:100044
Add:15F,Bulding1,No.59,GaoliangqiaoRd,Haidian,District,Beijing.C h i n a . 100044
                 电话:(Tel):010-82653566 传真:(Fax):010-88381869


                             二○一七年八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角防务、发行人、公司、
                         指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三角航空有限、有限公司   指 公司前身: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基地管委会         指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西安市国资委        指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国资委        指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          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特别说明,特指
      中国、我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
      《公司法》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证券法》         指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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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评估管理办法》     指
                            号令)

      股东大会         指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于本次发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行上市后生效实施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招股说明书》       指
                            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90386 号《审计报告》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7]海字第 088 号)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7]
                          海字第 087 号)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海字第 087-1 号)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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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海字第 087-1 号

致: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服务
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
所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相关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审核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告,据此,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补
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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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编报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基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
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
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主体出具的
证明文件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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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特殊说明外,其它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相同。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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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本次发行上市的批
准和授权”部分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
发行上市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
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更改上述批准与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公司的登记信息,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
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属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五条、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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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
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4,595 万元,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已超过
人民币四亿元;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总数为 4,955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 49,550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公开发行的
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中航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系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已在三年以上,具有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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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
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份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195.16 万元、5,797.13 万元;营业收入 29,824.48 万
元、18,468.21 万元。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 6 月期末净资产分别为 109,795.58
万元、116,968.25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4,595
万元,本次拟发行 4,955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
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产品的
研制、生产和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机
械产品、航空、航天、电力、船舶、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模锻件产品、航空、航天
零部件及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不含民用航空器材);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产
品的研制、生产和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
围相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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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的核查以及
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始终为: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
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

    (2)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经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
作报告“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5、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6、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
计票制度,和各项议事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
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条件。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8、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90387《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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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根据发行人及累计持有发行人 51%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以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累计持有发
行人 51%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最近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11、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
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时,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发行人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与
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
等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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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陈述,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来,公司
内部经营管理结构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在
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对独立性
的有关要求。

五、发行人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部分非自然人股东进行过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其变更后基本情况如下:

    (一)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7698629053F            名称       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张旗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00,000 万             成立日期         2010 年 1 月 22 日

      住所            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 7 号二楼 B02-1

   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 月 22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航空产业、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电子产业、新材
                   料的研发、生产领域的投资及咨询服务;资产管理;资产重组与购并、
                   理财、财务顾问;土地开发与整理;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经营范围
                   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机关        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           核准日期        2017 年 7 月 3 日
                       产业基地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航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西安航空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100%

      (二)西安三森投资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797459950R            名称           西安三森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法定代表人               严建亚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0 万              成立日期           2007 年 2 月 2 日

        住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69 号创业研发园 C 区 20 号 302 室

   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2 月 2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生物技术、机械设备、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咨询服务。(不
      经营范围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安市工商行政
      登记机关                                   核准日期           2017 年 5 月 11 日
                       管理局高新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森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关昱                                500              16.6667%
  2                   范代娣                              2,500             83.3333%
                   合计                                   3,000               100%

      (三)北京盘古创富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基本信息


                                                                   北京盘古创富科技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5694894880              名称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盘古创富卓越投资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2 月 21 日          核准日期            2017 年 3 月 21 日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路 11 号 B1012 房间


  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           合伙期限至              长期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经营范围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机关                                         登记状态               存续
                            东城分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盘古创富的出资情况如下:

编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期限
 1                        陈立新                          9,985,299       2025 年 1 月 1 日
 2                          蒋勇                          9,593,066       2025 年 1 月 1 日
 3                        郝小刚                          6,834,847       2025 年 1 月 1 日
 4                          罗宏                          6,472,513       2025 年 1 月 1 日
 5                          许萍                          1,708,095       2025 年 1 月 1 日

 6          盘古创富(苏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2025 年 1 月 1 日
 7          北京盘古创富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        2025 年 1 月 1 日

                        合计                              36,593,821             --

     (四)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本信息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
  注册号             913304023370028293                名称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有限公司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 705 号嘉兴世界贸易中心 1 号楼 2204 室-46


 合伙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21 日         合伙期限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


 登记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核准日期          2017 年 5 月 11 日



 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21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兴华控的出资情况如下:


编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嘉兴华控厚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                                                54,000               30.0000%
                  (有限合伙)



          嘉兴华控庚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                                                14,600               8.1111%
                  (有限合伙)



  3                   丁德裕                       10,000               5.5556%


  4                    张毅                        10,000               5.5556%


  5                   林松柏                       10,000               5.555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发股权投资合伙
  6                                                10,000               5.5556%
                 企业(有限合伙)



  7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0,000               5.5556%


  8            北京和尊投资有限公司                 7,000               3.8889%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400               3.0000%


 10                     丁炳超                           5,000               2.7778%


 11                      左锐                            5,000               2.7778%


 12                     张红灯                           5,000               2.7778%



        淮安市春天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13                                                      5,000               2.7778%
                      伙)



 14                     王少云                           5,000               2.7778%


 15           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               2.7778%


 16       北京大龙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000               2.7778%


 17       四川中智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00               2.7778%


 18           翼城县华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000               2.7778%


 19       深圳市金汇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00               2.2222%


                     合计                               180,000                100%


      (五)陕西省义禧循环经济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本信息


                                                                 陕西省义禧循环经济高技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93304359L          名称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陕西义禧投资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B 座六层 30612 室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伙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合伙期限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以
      经营范围        上投资限企业自有资金)。合伙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登记机关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6 年 7 月 25 日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2015 年 7 月 15 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西安
        备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义禧循环的出资情况如下:

编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9,000             60.6835%
  2            汉中通运能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000              15.9693%
  3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              15.9693%
  4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0              6.3877%
  5              陕西义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0            0.9901%
                       合计                                31,310                  100%

      (六)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陕西航空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73570943885               名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佳强


      注册资本                50,000 万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24 日


        住所                    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路 7 号航空科技大厦 F-22-C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2021 年 5 月 5 日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产投资);资产管理、资产重组与购并;财务咨询;资信调
                      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机关         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           核准日期           2017 年 8 月 9 日
                           业基地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航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航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5,500                  51%

  2            西安渭北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4,500                  49%

                       合计                               50,000                  100%

      (七)北京中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北京中孚兴业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664602899B             名称
                                                                      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庞文龙
                          (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1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 年 7 月 20 日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B 座 208


  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7 月 20 日        营业期限至        2037 年 7 月 19 日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汽车养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销
                   售汽车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金属制品、通讯器材(卫星接收设备除
   经营范围
                   外)、电器设备、五金、交电、纸张、珠宝首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        核准日期         2017 年 3 月 27 日


   登记状态                                        开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孚兴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庞文龙                              150                100%


      (八)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信息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628053546B            名称
                                                                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蒲玲


      注册资本         65,8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 年 2 月 1 日


       住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1 幢 1 单元 11804 室


  营业期限自           1999 年 2 月 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财务及管理咨询、企业并购重组咨询、项目的管
      经营范围
                    理与投资、设备及房产的租赁。


                        西安市工商行政
      登记机关                                    核准日期          2017 年 4 月 28 日
                        管理局高新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安高新风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7,899                87.9924%

  2              西安高科(集团)公司                           4,482              6.8116%

  3      北京兴国火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40               0.6687%

  4              西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00               0.4559%

  5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679              4.0714%

                    合    计                               65,800                  100%


      (九)兴边富民(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兴边富民(北京)股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844951145            名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周奇凤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68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9 月 27 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41 号 7 层 707-708 室


  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27 日        营业期限至          2031 年 9 月 26 日



                    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经营范围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朝阳分局               核准日期          2017 年 4 月 1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边富民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北京赢思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80                 100%

        (十)苏州润莱投资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55247882X2            名称          苏州润莱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磊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 年 3 月 19 日



        住所                    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中路元和之春花园 21 幢 404 室



   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3 月 19 日           营业期限至         2030 年 3 月 18 日



                    项目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
   经营范围         和备案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登记机关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7 年 3 月 6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2017 年 7 月 5 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
        备注
                      公示年度报告,被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润莱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沈磊
   1                                                    866.7                 86.67%

                         翁倩
   2                                                    133.3                 13.33%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计                       1,000            10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及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以来,公司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公司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
议或纠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所
载的经营范围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变化,公司
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主营业务突出。

    (四)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西航投资、温氏投资、鹏辉投资、三森投资、西投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严建亚本人及配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18.8684%的股份;新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兴齐创直接持有公司 0.4328%的股份,与温氏投资为一致行动人。该等股东为公
司的关联方。(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所述,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一家,其具体情况如下:

       三角机械,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 11 月 1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37311192345E,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九)发
行人的对外投资’”。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类别                                     姓名

                  严建亚、薛晓芹、刘建利、何琳、虢迎光、杨伟杰、王海鹏、王珏、田阡、
       董事
                                              强力、向川

       监事                              田廷明、黄松德、李辉

高级管理人员             虢迎光、周晓虎、李宗檀、罗锋、高炬、杨伟杰、刘广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祥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西安三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控制的企业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西安创客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控制的企业
3       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控制的企业
4      西安英特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担任董事的企业
5    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配偶控制的企业
6       陕西巨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配偶控制的企业
7       南京类人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严建亚配偶控制的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8       西安永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9       陕西绿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

                                            董事长严建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10         西安普林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

11    西安航空基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2    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13    西安金波检测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的企业

14     西安天地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薛晓芹担任董事的企业;
15    西安军民融合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董事薛晓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
16     西安君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业

                                            董事薛晓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
17    西安君度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业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8    西安渭北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19     西安市航空基地航展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1    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何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22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西安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旅游发
23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展有限公司

     西安秦岭朱雀太平国家森林公园旅游
24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展有限公司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5      西安恒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26   陕西关天西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27    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28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9         西安西投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30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31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32    西安西投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33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强力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34    西安海通安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刘建利担任董事的企业
35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田阡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
36                                             独立董事王珏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珏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37      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

                                            独立董事王珏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38      陕西纵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

                                            独立董事向川担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企
39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业

40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强力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41     陕西新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强力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42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强力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43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44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45    广东筠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46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47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48    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49      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50   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51   广东筠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事黄松德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52    上海裕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3      佛山市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黄松德担任董事的企业

                                                副总经理李宗檀关系密切的
 54            陕西谷数科技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副总经理李宗檀关系密切的
 55         陕西新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56       西安市航空基地新舟置业有限公司           西航投资的关联方

      注 1:陕西纵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注销。

      注 2:2017 年 6 月 16 日,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因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

      注 3:2017 年 7 月 6 日,西安天行信联电子有限公司在工商局进行了清算组
备案。

      (二)关联交易

      为查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等要求
确认了发行人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信息;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
了相关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关联交易往来凭证;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报告期
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应说明承诺;就发行人及其下
属公司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核查了发
行人及该等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就发行人是否与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进行了调查与访谈,并取得相应说明承诺;核查了
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性意见;核查了发行人有关
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在此
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1、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
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三)同业竞争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
务相同、近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发生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
争的情形。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
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新增四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人   商标标识       商标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有效期
号
                                          第 35 类 替他人推销,市
                                          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管理辅助;组织技术
                                                                     2017.5.21-
1    三角防务                  19545963   展览;商业管理顾问;广
                                                                      2027.5.20
                                          告宣传;广告策划;电视
                                          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
                                                览(截止)

                                          第 7 类 工业用切碎机(机
                                          器);液压机;加工塑料
                                          用模具;自动镦锻机;金
                                          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     2017.5.21-
2    三角防务                  19545918
                                          铸件设备;工业用抽吸机      2027.5.20
                                          械;绕线机(加工电线、
                                          电缆用机械);旋转锻造
                                                 机(截止)




                                    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 35 类 替他人推销,市
                                            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管理辅助;组织技术
                                                                       2017.5.21-
3       三角防务                 19545966   展览;商业管理顾问;广
                                                                        2027.5.20
                                            告宣传;广告策划;电视
                                            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
                                                  览(截止)

                                            第 7 类 工业用切碎机(机
                                            器);液压机;加工塑料
                                            用模具;自动镦锻机;金
                                            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     2017.5.21-
4       三角防务                 19545864
                                            铸件设备;工业用抽吸机      2027.5.20
                                            械;绕线机(加工电线、
                                            电缆用机械);旋转锻造
                                                   机(截止)


        (二)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新增一车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登记日期


    1       陕A53LQ1    小型普通客车        别克牌SGM6522UAA1          2017.07.11


        经核查,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其他主要财产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的土地、房产、专利、商标、车辆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
况,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第三方权利的限制。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均为
军品合同,共计7份,合同金额总计为27,483.33万元。



                                       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均
为军品合同,共计 15 份,合同金额总计为 12,506.16 万元。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
接受关联方担保”中披露的尚未到期的担保合同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的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
订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
在产生潜在纠纷的可能,均合法有效。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中披露的事项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或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不存在
纠纷及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以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公司目前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
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未修改章程及《公
司章程(草案)》。


                                  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进行了书
面审查,具体包括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暂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三)监事会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会议的相关资料,其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
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司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最新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兼职情况                 与公司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森投资执行董事                  公司股东
                    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
                                                   主要股东严建亚配偶控制的企业
严建亚   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
                    西安英特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
                                                    主要股东三森投资参股的企业
                                行董事


                                        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陕西巨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主要股东严建亚配偶控制的企业
                                               公司股东、主要股东严建亚控制
                   鹏辉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企业
                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
                            董事                         股的企业
                西安金波检测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股东西航投资参股的企业
                            董事
                西安天地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董
                                                主要股东西航投资参股的企业
薛晓芹   董事               事
                西安市军民融合创新投资有限公   主要股东西航投资与西投控股参
                            司董事                       股的企业
                  西安康本材料有限公司监事      主要股东西航投资参股的企业
                西安航空基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与主要股东西航投资处于同一控
                        董事长兼总经理                   制下企业
                      西投控股副总经理                  公司股东
                西安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旅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西安秦岭朱雀太平国家森林公园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西安软银天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有限合伙)联管会副主席
                西安恒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控制的企业
                            长
                陕西关天西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股东西投控股及陕西省产业投资
                          公司董事                     参股的企业
刘建利   董事
                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董事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董事长
                西安渭北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控制的企业
                            董事
                西安军民融合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西航投资与西投控股参
                        董事长、总经理                   股的企业
                陕西航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监事
                 西安西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控制的企业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西安西投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控制的企业
                              执行董事
                    西安海通安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间接参股的企
                                董事                             业
                    西安渭北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控制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市航空基地航展有限公司董     与主要股东西航投资处于同一控
                                事                           制下的企业
                        西航投资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主要股东
                    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
 何琳      董事           董事兼副总经理                       股的企业

                    西安恒盛通用航空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表

                    西安新航城市发展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表
          董事、
虢迎光                    三角机械执行董事                     子公司
          总经理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经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济法学院院长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主要股东西投控股参股的企业
                                董事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强力    独立董事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
                    陕西新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独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立董事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司董事
                    陕西省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王珏    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向川    独立董事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董事会秘书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田阡    独立董事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合伙)合伙人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
田廷明                         三角机械监事                       子公司
                主席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温氏投资的母公司
                                   董事
                               温氏投资董事                      公司股东
                       广东筠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董事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董事长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董事长
                       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黄松德         监事              副董事长
                       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
                       新兴县粤宝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上海裕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董事
                       广东筠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佛山市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
                                                            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应税营业收入计缴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计缴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计缴               3%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2017年5月11日,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财政局联合向公司颁发了西航空经发〔2017〕2号《关于2016年工业高成长性企
业培育奖励的通知》:“根据《西安时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纳入西安市2016
年工业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奖励名单的通知》(市工信【2016】192号)及《西安
市财政局关于拨付西安市工业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的通知》(市财函
【2017】485号)文件精神,现拨付你公司市级工业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奖励资金
150万元。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2017年5月23日,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财政局联合向公司颁发了西航空经发〔2017〕3号《关于拨付2017年陕西省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新三板挂牌补助资金的通知》:“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
通知》(陕中企融发〔2017〕72号)与《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陕西省中
小企业发展专项新三板挂牌补助资金的通知》(市财函[2017]419号)文件精神,
现拨付你单位2017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新三板挂牌补助资金50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上述政府补助具有合法依据,真实、
有效。

    (三)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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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遵守税务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
目标进行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的经营目标一致。发行
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2017年6月23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未按
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截
至2017年4月30日,公司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
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017年6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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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9号公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情况说明,2017年1月公司进入IPO上市辅导阶
段,对前期会计信息进行变更和更正,涉及三年财务数据工作量大,未能在2017
年4月40日年报披露截止日前完成财务信息更正,故未能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的
披露工作。公司已于2017年5月17日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
规,不够成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并在不利判决或裁决的情况下将会实质性影响发行人
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部分,本
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招股
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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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
行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准确、适当。

(此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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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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