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度业绩情况和符合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发行人”、“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04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获 得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37 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2021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已 发布 2020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三角防务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项目”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全年业绩和继 续符合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0 年度业绩情况 (一)2020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259,483.35 226,412.59 172,233.93 负债合计 66,864.87 49,279.89 35,364.33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2,618.48 177,132.70 136,869.60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 192,618.48 177,132.70 136,869.60 益 注: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来自于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1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61,484.63 61,387.64 46,572.32 营业利润 23,191.68 22,567.33 17,480.39 利润总额 23,181.03 22,605.29 17,533.03 净利润 20,440.78 19,218.10 14,960.62 注: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来自于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824.14 13,924.12 7,991.35 17,324.1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737.16 -46,143.24 -2,723.72 5,056.7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78.82 21,519.42 -75.00 531.4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4,934.21 -10,699.71 5,192.63 22,912.35 注:2020 年度业绩快报未披露 2020 年度现金流量情况。 4、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9 月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2 月 31 项目 30 日/2020 日/2019 年度 日/2018 年度 日/2017 年度 年 1-9 月 流动比率(倍) 2.78 3.91 4.03 3.54 速动比率(倍) 1.70 2.98 2.94 2.45 资产负债率(合并)(%) 28.81 21.77 20.53 21.9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9.52 22.41 21.02 22.3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14 1.71 1.74 1.91 存货周转率(次/年) 0.54 0.99 0.88 0.79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 0.22 0.31 0.28 0.26 利息保障倍数(倍) -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 3.71 3.57 3.07 2.73 产(元/股)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20 0.28 0.18 0.39 额(元/股)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30 -0.22 0.12 0.51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4.54 3.40 1.34 2.81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稳步增长。 (二)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2 加权平均净 每股收益 会计期间 项目 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08 0.41 0.41 2020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 - -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92 0.40 0.40 2019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0.97 0.37 0.37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56 0.34 0.34 2018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1.16 0.32 0.32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注:2020 年度的财务指标来自于 2020 年度业绩快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未在业绩快报披露。 二、关于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 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 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运行良 好、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业绩快报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60.62 万 元、19,218.10 万元和 20,440.78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一般票面利率,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此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3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资 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筹集 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 定。 4、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经发行人确认及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证券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 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运行良 好、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4 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业绩快报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60.62 万 元、19,218.10 万元和 20,440.78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一般票面利率,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此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和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 别为 21.98%、20.53%、21.77%和 28.81%,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发行人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7,324.16 万元、7,991.35 万元、13,924.12 万元和 -9,824.14 万元,发行人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 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 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 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 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 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 衡、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 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并已建立 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 度,对公司财务审批、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并配 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 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与财务报 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 004250 号《西安 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鉴证意见为:“我们认为,三角防 务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立信会计师和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财 6 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和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60.62 万元、19,218.1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434.40 万元、 17,683.74 万元。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9、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经发行人确认及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7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0、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经发行人确认及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11、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不会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12、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 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8 公司。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中的有关要求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为 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 务性投资,要求“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 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中的有关要求。 综上,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 行条件。 三、关于特殊事项的说明 (一)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0.00 元,公司及其子公司 9 不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根据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快报,2020 年 12 月末公司净资产 192,618.48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 资金 90,437.27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内投资者均不 选择转股,且可转债不考虑计入所有者权益部分的金额,预计公司累计债券余额 为 90,437.27 万元,占 2020 年 12 月末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46.95%,不超过 50%。 若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内存在投资者选择转股的情况或者考虑可转债计入所有 者权益部分的金额,则预计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低于 90,437.27 万元,占 2020 年 12 月末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46.95%,不超过 50%。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累 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 业务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9 日、6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十三 次、十七次会议,审议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2020 年 6 月 9 日前六个月至 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如下: 1、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设立、投资或 拟设立、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2、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委 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 业务的情形。 3、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存在使用暂时闲置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10 序 受托 产品 预期年化 是否 产品名称 投资金额 起息日 到期日 资金来源 号 方 类型 收益率 赎回 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 结构 平安 挂钩利率)2020 年 0348 期 1 性存 5,500.00 2020-1-10 2020-4-10 1.10-3.75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人民币产品(代码 款 TGG200348) 利多多公司稳利 20JG5372 结构 浦发 2 期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性存 5,500.00 2020-1-10 2020-4-13 1.40-3.75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代码:1201205372) 款 结构 招商 挂钩黄金两层区间三个月结 3 性存 4,000.00 2020-1-10 2020-4-10 1.35-3.74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构性存款(代码:CXA00460) 款 结构 募集资金 招商 挂钩黄金三层区间一个月结 4 性存 12,000.00 2020-1-23 2020-2-24 1.15-3.94 和自有资 是 银行 构性存款(代码:CXA00477) 款 金 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 结构 募集资金 平安 5 挂钩利率)2020 年 000223 性存 13,000.00 2020-2-14 2020-5-15 1.10-3.75 和自有资 是 银行 期人民币产品 款 金 结构 招商 挂钩黄金两层区间三个月结 6 性存 4,000.00 2020-2-18 2020-5-18 1.35-3.80 募集资金 是 银行 构性存款(代码:CXA00479) 款 结构 募集资金 招商 挂钩黄金两层区间三个月结 7 性存 5,000.00 2020-2-26 2020-5-26 1.35-3.81 和自有资 是 银行 构性存款(代码:CXA00485) 款 金 利多多公司稳利固定持有期 结构 募集资金 浦发 8 JG6004 期人民币对公结构 性存 9,500.00 2020-2-26 2020-5-27 1.40-3.85 和自有资 是 银行 性存款(90 天) 款 金 结构 招商 挂钩黄金三层区间三个月结 9 性存 8,000.00 2020-3-20 2020-6-22 1.35-4.03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构性存款(代码:CXA00499) 款 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 结构 平安 10 挂钩利率)2020 年 000641 性存 5,000.00 2020-4-16 2020-7-16 1.10-3.75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期人民币产品 款 结构 招商 挂钩黄金两层区间五个月结 11 性存 3,000.00 2020-4-16 2020-9-16 1.35-3.72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构性存款(代码:CXA00528) 款 利多多公司稳利固定持有期 结构 浦发 12 JG6004 期人民币对公结构 性存 5,000.00 2020-4-16 2020-7-16 1.40-3.75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性存款(90 天) 款 利多多公司稳利固定持有期 结构 浦发 13 JG6004 期人民币对公结构 性存 6,000.00 2020-5-21 2020-8-20 1.40-3.40 募集资金 是 银行 性存款(90 天) 款 11 利多多公司稳利固定持有期 结构 浦发 14 JG6004 期人民币对公结构 性存 7,500.00 2020-5-29 2020-8-27 1.40-3.40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性存款(90 天) 款 招商银行挂钩黄金两层区间 结构 招商 15 三个月结构性存款(代 性存 5,500.00 2020-5-28 2020-8-28 1.35-3.27 募集资金 是 银行 码:CXA00564) 款 招商银行挂钩黄金两层区间 结构 招商 16 三个月结构性存款(代 性存 2,000.00 2020-6-22 2020-9-22 1.35-3.22 自有资金 是 银行 码:CXA00578) 款 上述理财产品系公司以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具有持有期限 短、收益稳定、风险低的特点,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对暂时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金融 产品的情形,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类金融业务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融资租赁、商 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综上,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 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航空、航天、船舶等领域的锻件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 服务。在航空领域,公司为我国军用和民用航空飞行器提供包括关键的结构件和 发动机盘件在内的各类大型模锻件和自由锻件,也是公司占比最大的业务类型。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诸如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 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 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余 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总资产 其中:财务性投 项目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金额 比例 资金额 12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其他应收款 144.66 0.06 - 其他流动资产 4,340.65 1.67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6,785.28 2.62 -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无交易性金融资产。 2、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 144.66 万元,均为保证金、押金 或备用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 4,340.65 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 项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 6,785.28 万元,为预付设备及 工程款、募投土地使用权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 类金融业务)。 四、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将于公告版核查意见就 2020 年年报披露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根据 2020 年业绩 快报,2020 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440.78 万元。根据业绩快 报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公司 2020 年年报披露后,2018、2019、2020 年 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3 五、标的资产审计报告更新事项 不适用 六、业绩承诺的预计实现情况 不适用 七、是否新增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或拟新增财务性投资、 类金融业务或新增投入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4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度业绩情况和符合发行条件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司 维 霍 涛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度业绩情况和符合发行条件的核查意 见》的全部内容,了解核查意见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 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___ 贾福青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度业绩情况和符合发行条件的核查意 见》的全部内容,了解核查意见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 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丛 中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