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1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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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 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回避,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实施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川、田阡、强力、王珏
202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