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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防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07-09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包括子公司)建立正
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股票
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92 元/股。

    特此公告。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