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30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19-010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9 日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9 日
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的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7
楼 706 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0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7%;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4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137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1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逐项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01《关于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肖幼美女士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7%;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4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137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1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关于 2019 年度独立董事王雪女士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7%;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4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137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1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袁月云、郭稚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