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20-015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 2017 年 7 月 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
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颁布了《关于修
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
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
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收入计量标准发生改变,新收入准则需先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
约义务,并按照分摊至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在履约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
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
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
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说明、独立董事意见以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目
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体现了会计核
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董
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