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 工作中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 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我们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幼美 王雪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