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核查意见2020-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核查意
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2019 年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
新城市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事项进行审慎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4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6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 6,694.3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7,965.69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
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442 号”《验资报告》。公司
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
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总投资(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 设计平台建设项目 16,698.70 16,698.70
2 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22,722.13 21,123.09
3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10,132.05 2,643.9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7,500.00 7,500.00
合计 57,052.88 47,965.69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结构的情况
(一)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公司服务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公司核
心竞争力、改善业务服务能力的重要项目,总投资 22,722.13 万元,主要用于公
司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的建设。
结合公司目前的发展速度,为满足公司未来实际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
配套基础设施,公司拟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创新发展
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中内部具体实施项目的投入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投资额(万元) 调整后投资额(万元)
一 办公楼购置及租赁 9,055.20 655.20
(一) 办公楼购置 8,400.00 0.00
(二) 办公楼租赁 655.20 655.20
二 装修费用 963.94 3,863.94
三 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2,552.91 2,552.91
(一) 硬件采购费 1,440.70 1,440.70
(二) 软件采购费 1,112.21 1,112.21
四 大数据平台购置费 3,200.00 3,200.00
五 人工支出 5,980.00 8,980.00
六 铺底流动资金 970.08 3,470.08
合计 22,722.13 22,722.13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事项,符合公
司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整体经营效率。本
次调整募投项目的投入计划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结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的表决情况以及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议案》,同意此
次调整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
心建设项目)的投入结构,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
影响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
此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结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
建设项目)投入结构事项,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
展方向。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结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募投项目和募资
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投入结构的调整应履行必要的
法律程序,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是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
入结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核查意见》之
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王行健 方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