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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市: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19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20-025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7 楼 706 会议
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60,07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9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
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其中参加现
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647%;反
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35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远望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市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647%;反
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35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647%;反
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35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
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
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9%;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巧婷、韩雪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