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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市: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80 号


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1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分 别 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 、 4 月 3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se.com.cn)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

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经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新增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新增

临时提案等事项的补充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

间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

新城市大厦7楼706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7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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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75,046,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463%。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

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3.《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4.关于《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5.《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6.《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7.《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9.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11.《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12.《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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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10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付雄师




                                                 202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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