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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市: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3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21-047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7 楼 706 会议
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93,021,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1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
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009,82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07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其中参加现
场投票的 1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09,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1%;
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2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7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09,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1%;
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2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7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袁月云、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