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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市: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3-10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3
第二章      释     义............................................................................................................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9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3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16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24
  八、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26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7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27
  二、新城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7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8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9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新城市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33
  七、对新城市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34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34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35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36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37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7
  二、备查文件地点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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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或“上市
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
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新城市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以供新城市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城市提供,新城市已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新城市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
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
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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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新城市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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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新城市、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指
本计划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
                                      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
授予价格                           指
                                        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
                                      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限售期                             指
                                      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
解除限售期                         指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
                                      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归属条件                           指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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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
                                        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 深圳市 新城市规 划建筑 设计股 份有限 公司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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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新城市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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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城市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两部分。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500.00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 股 票 总 数 为 326.90 万 股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2,500.0000 万股的 2.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7.17%;预留 48.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500.0000 万股的 0.38%,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2.83%。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1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98.07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7.17%;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14.43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2.83%。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6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10%。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228.83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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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83%,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7.17%;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33.67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2.8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1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新城市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
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
     姓名                                制性股票   授出第一类限   计划公告
                   国籍       职务
                                           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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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易红梅        中国      财务总监         1.80      1.60%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96.27      85.57%          0.77%
               (120 人)
                  预留                      14.43      12.83%          0.12%

                  合计                      112.50    100.00%          0.90%

   注:本文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下同。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
                                        获授的限制
    姓名                                             授出第二类限     计划公告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比例
   易红梅        中国       财务总监         4.20       1.60%           0.03%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224.63     85.57%           1.80%
               (120 人)
                 预留                       33.67      12.83%           0.27%

                 合计                       262.50     100.00%          2.10%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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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
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
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
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
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
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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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
则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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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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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
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30%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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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
则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        50%
                   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        50%
                   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
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四)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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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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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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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                          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限制性股票及在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
2022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含)前授予的预留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在 2022 年 10 月 31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不含)后授予的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第一类限制性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
       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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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除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
   行考核外,还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并以达到激
   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激
   励对象所在事业部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2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股票及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的预留第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3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4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3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含)后授予的预留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4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各解除限售期内,若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的 70%及以上,激励对象方可解除限售对应当期权益,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系
   数与事业部当期业绩水平达成率相同;若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当期业绩水平未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 70%,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为 0%。根据事业部层面
   业绩考核的完成情况,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系数。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如
   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和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业绩考核目标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
   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系数。若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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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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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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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
首次授予的第二       第一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15%
类限制性股票及
在 2022 年 10 月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归属期
31 日(含)前授                       长率不低于 30%
予的预留第二类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50%

在 2022 年 10 月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归属期
31 日(不含)后                       长率不低于 30%
授予的预留第二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
  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若
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除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
行考核外,还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并以达到激
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
象所在事业部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 第一个归属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2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性股票及在 2022 年 10 月
                         第二个归属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3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31 日(含)前授予的预留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4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不 第一个归属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3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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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后授予的预留第二类
                       第二个归属期    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2024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限制性股票
    各归属期内,若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
70%及以上,激励对象方可归属对应当期权益,事业部层面归属系数与事业部
当期业绩水平达成率相同;若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的 70%,事业部层面归属系数为 0%。根据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的完成
情况,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5)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
激励对象的归属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结果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的归属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和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业绩考核目标达到可归属条件的前
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事业部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若激励对象在
考核年度的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能归属,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不可
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秉承创新规划的业务发展理念,致力于可实施规划研究,打造集卓越
的创意、优异的成果、务实的服务为一体的国土空间和建设领域全程解决平台,
面向土地全生命周期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为各级政府部门、知名企业和城乡社
区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的专业服务。公司具体
业务范围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类业务、工程设计类业务、工程咨询
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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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多项利好政策,促进了国土空
间规划领域的有效发展。公司顺应国家治理改革趋势,积极拓展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业务。同时,公司基于卓越的创意、优异的成果、务实的服务为一体的智
慧平台,率先响应国家倡导,全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从建设项目策划
决策、建设实施直至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内连续地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公司
拟通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吸引和保留核心团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及
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充分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2022 年、2023 年、2024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较 2021 年分别不低于 15%、30%、50%。

    以上考核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目前经营状况、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
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
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
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事业部和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
体系,能够对事业部的业绩目标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及其个人在考核年度的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归属数
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
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
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
实保障。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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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59 元/股。

    2、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9.95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10.59 元/股。

    3、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相同,为 10.59 元/股。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5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5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9.95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10.59 元/股。

    3、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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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相同,为 10.59 元/股。

   八、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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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新城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
码“300778”。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
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新城市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
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
量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
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
予日、限售期、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
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新城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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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市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新城市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新城市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新城市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公司不
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
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新城市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法律上是可行的。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新城市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不包括新城市独立董事、监事、外籍
员工,共计 121 人,占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944 人的 12.82%。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新城市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
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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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新城市现任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
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
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500.00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 股 票 总 数 为 326.90 万 股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2,500.0000 万股的 2.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7.17%;预留 48.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500.0000 万股的 0.38%,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2.83%。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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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1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98.07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7.17%;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14.43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2.83%。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6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10%。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228.83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83%,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87.17%;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33.67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12.83%。

    新城市本次激励计划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符合《自律监
管指南》《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新城市本次激励计划中,对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
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新城市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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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
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的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计算,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 98.07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进
行了预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947.36 万
元。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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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
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2 年 3 月 9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
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20.25 元(公司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7.23%、20.49%、22.0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对应期间
       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 228.8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进行了预测
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2,317.07 万元。

    3、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新城市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情况,
选择适当的测算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假设公司 2022 年 5 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归
属,则 2022 年-2025 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成
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47.36         359.21     394.73    153.95       39.47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317.07       867.47     962.89    386.08       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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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3,264.42       1,226.67   1,357.62     540.02         140.1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3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
向激励对象发行 375.00 万股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 3,971.25 万元,该部分资
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司业
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财务测算
符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
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假设的基础上
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新城市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新城市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价格和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设置方面有效
地保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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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
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
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
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时,相当于激励对
象认购了新城市定向发行的股票,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
权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七、对新城市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

    新城市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
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新城市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激
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新城市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股东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
束。只有当新城市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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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超额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
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4、新城市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且授出总额度仅
占公司总股本的3.00%,比例较小。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后
不会对公司股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新城市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事业部
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五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3)新城市采用“营业收入”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
能够反映公司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事业部业绩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必须符合
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5)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

    2、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新城市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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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期间和次数、
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设置的股权激励考核体系和制定的
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考核体系和考核
管理办法是合理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是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
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新城市公告的原文为准。

    2、作为新城市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新城
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新城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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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

     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

     5、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8、《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

     电话:0755-332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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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755-33832999

    联系人:肖靖宇、刘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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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
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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