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2022-08-15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22-066
债券代码:123136 债券简称:城市转债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2022 年 4 月 24 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告字第 026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 026 号,公司已在《2021 年年度报告》“第十
节 财务报告之第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进行了情况披露。现将后续进
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违法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 39 号新城市大厦
具体违法事实: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城市大厦二层、三层、四层、
五层、七层、九层、十一层、十二层加建建筑物,加建面积分别为 250.89 平方
米、92.32 平方米、1,158.13 平方米、50.46 平方米、1,342.24 平方米、1,342.24
平方米、1,383.86 平方米、1,275.80 平方米,总加建面积 6,895.94 平方米。
证据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关
于龙城街道清林路 39 号新城市大厦规划情况的复函》等证据信息
处罚的理由(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从轻、减轻或者有裁量幅度的,说明理由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标准》序号 2“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拟处罚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
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 6,895.94 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特告知你(单位)
前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
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案符合法定听证条件。若你(单位)需要申请听证,请于收到本《行政处
罚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
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城市大厦二层、三层、四层、五层、
七层、九层、十一层、十二层的镂空部位加建了建筑物,加建面积分别为 250.89
平方米、92.32 平方米、1,158.13 平方米、50.46 平方米、1,342.24 平方米、1,342.24
平方米、1,383.86 平方米、1,275.80 平方米,总加建面积 6,895.94 平方米。以上
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关于
龙城街道清林路 39 号新城市大厦规划情况的复函》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你(单位)依法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并进行
复核。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
准》序号 2“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限你(单位)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
共 6,895.94 平方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
诉。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强制执行。”
二、应对措施及整改情况
收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主动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积极做好协助土地监
察部门取证、询证以及配合其他部门调查等工作。
经核实,新城市大厦超出面积部分主要是因为大厦单层楼高较高,原部分商
户租赁后为增加使用面积,在其租赁区域进行了装修搭板建设。按规定现已拆除
面积 201.43 平方米,拆除费用 54,354 元。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向龙岗区人
民政府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大厦部分面积通过补办手续方式合法使
用。目前行政复议结果尚未回复。
三、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大厦大部分为公司自用,剩余在租商户均未涉及加建部分,公司
2021-2022 年租金收入稳定,房屋整改不会对公司租金收入造成损失及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如果继续拆除,会产生一定的拆除费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
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和第 10.5.3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公司股票无需申请停牌。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
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2021]
(龙城)告字第 026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
026 号。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