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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市: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4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
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8.67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5,000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为 76,5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178,500 股。




                                                   独立董事:肖幼美    王雪
                                                         202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