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或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 行上市事宜,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鉴于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已逾 2019 年 6 月 30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3-3-1-1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信 永 中 和 ) 于 2019 年 8 月 2 日 出 具 了 XYZH/2019CDA60282 号《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6 月、2018 年度、 2017 年度、2016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19CDA60283 号《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 控鉴证报告》),本所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 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或无需 修改补充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 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 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 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我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如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 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3-3-1-2 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 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 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6,179,957.41 元、76,630,429.75 元和 41,062,872.9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行 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05,141,130.26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经查验,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其他内容未 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永中和负责发 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3-3-1-3 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税务、工商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登陆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下同)、成都市武侯区 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632/green_hbj.shtml,下同) 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以下简称最近三年及一期,或简称报告期) 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信永中和负责 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证 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 2. 规范运行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税务、工商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登陆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国家公 共信用信息中心网站“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下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下同)、人民检察院案件 信息公开网(http://www.ajxxgk.jcy.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 规范运行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3-3-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公司 提供的权属证书、内部规章制度和财务资料等文件、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 员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 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 发行人股东的变化 根据金楚企业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关于 2019 年人事职务任免的通知》 等资料,金楚企业的如下合伙人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已发生变化,除此以外,金楚 企业的合伙人构成、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未发生变化。 序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的原任职 在发行人处的现任职 号 1 罗旺春 有限合伙人 高级经理 产品经理 2 曹伟 有限合伙人 硬件技术经理 高级工程师 3 唐磊 有限合伙人 高级经理 高级工程师 4 赵文军 有限合伙人 需求经理 产品经理 5 李文宝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高级经理 6 沈昌武 有限合伙人 结构技术经理 研发经理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的相关情况较前期法 律意见书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如下: 3-3-1-5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业收入的比例(%) 2016 年度 141,040,636.24 141,040,636.24 100 2017 年度 208,126,044.69 208,126,044.69 100 2018 年度 264,614,714.55 264,614,714.55 100 2019 年 1-6 月 136,447,211.34 136,447,211.34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地主管税务、 工商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生产经营正 常,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如下: 1. 发行人独立董事傅江自 2019 年 5 月起,担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任期为三年。 2.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渊自 2019 年 4 月起,担任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此外,冯渊自 2018 年 6 月起不再担任四川省净土医养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净土医养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四川省净土医养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6 月起不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 3-3-1-6 关联方及其相关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除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外,发行人新增如 下关联交易: 1. 2019 年 2 月 14 日,周艳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119 综保-005-001),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高笋塘支行在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间向发行人提供的最高额度为 3,000 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 2019 年 2 月 14 日,陈唐龙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119 综保-005-002),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笋塘支行在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间向发行人提供的最高额度为 3,000 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 等文件,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 行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进行,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 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租赁房屋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租赁的下列房屋到期后续租,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 坐落 租赁面积(m2) 租赁期限 成都英爵物业服务有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15 2019.6.11- 100 限公司 号 2021.6.10 该处房屋尚未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根据成都英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房 3-3-1-7 屋权属所有者成都大地世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就房屋租赁情况出具的确认书、成 都大地世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发行人租赁上述房屋的行 为合法有效。 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未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 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前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 案登记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使用上述租赁房产不存在法律障碍,但 存在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可 能。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受到 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确认,如因该处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 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而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 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本所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 新增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本所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 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的结果,截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取得如下 2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 序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类型 专利权人 申请日 号 一种基于机器 ZL2016101 2016 年 3 1 视觉的铁轨扣 发明 发行人 77444.1 月 28 日 件检测装置 发行人;天津凯发 电气股份有限公 ZL2018205 一种弓网电弧 司;石家庄市轨道 2018 年 4 2 实用新型 43047.6 检测装置 交通有限责任公 月 17 日 司;中铁工程设计 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2 项专利系根据 3-3-1-8 发行人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协议书》《合作协议书》 就“轨道交通接触网检测设备”及石家庄地铁科研项目“接触网综合监测系统研究及 应用”合作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为项目研发及设备提供单 位,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的总承包商,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为项目设计单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的最终客户。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发行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及中铁 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专利的权属及行使不存在争议、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 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作为著作权人在中国境内新增取得如下 14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 序 取得 首次发表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号 方式 日期 唐源电气张力补偿倾角及 ab 值检测数 原始 2018 年 4 1 2019SR0104787 据采集软件[简称:张力补偿倾角及 ab 取得 月 30 日 值检测数据采集软件]V1.0 唐源电气线路巡检轨道及其部件检测数 原始 2018 年 4 2 2019SR0104806 据分析报表软件[简称:线路巡检轨道及 取得 月 30 日 其部件检测数据分析报表软件]V2.0 唐源电气线路巡检轨道及其部件检测数 原始 2018 年 4 3 2019SR0104052 据采集软件[简称:线路巡检轨道及其部 取得 月 30 日 件检测数据采集软件]V2.0 唐源电气限界侵限数据、临线检测数据 原始 2018 年 4 4 2019SR0104799 分析报表软件[简称:限界侵限数据、临 取得 月 30 日 线检测数据分析报表软件]V1.0 唐源电气设备状态汇集以及简要控制命 原始 2018 年 4 5 2019SR0103831 令下发服务软件[简称:设备状态汇集以 取得 月 30 日 及简要控制命令下发服务软件]V1.0 唐源电气设备原始数据采集预处理引擎 原始 2018 年 4 6 2019SR0102825 (平台)软件[简称:设备原始数据采集 取得 月 30 日 预处理引擎(平台)软件]V1.0 7 2019SR0104780 唐源电气轮对踏面检测数据采集软件[简 原始 2018 年 4 3-3-1-9 序 取得 首次发表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号 方式 日期 称:轮对踏面检测数据采集软件]V1.0 取得 月 30 日 唐源电气接触轨(三轨)几何参数检测 原始 2018 年 4 8 2019SR0103822 数据分析报表软件[简称:接触轨(三轨) 取得 月 30 日 几何参数检测数据分析报表软件]V1.0 唐源电气钢轨轮廓全断面检测数据采集 原始 2018 年 4 9 2019SR0103247 及分析软件[简称:钢轨轮廓全断面检测 取得 月 30 日 数据采集及分析软件]V2.0 唐源电气钢轨几何参数检测数据分析报 原始 2018 年 4 10 2019SR0103802 表软件[简称:钢轨几何参数检测数据分 取得 月 30 日 析报表软件]V2.0 唐源电气钢轨波磨检测数据分析报表软 原始 2018 年 4 11 2019SR0103812 件[简称:钢轨波磨检测数据分析报表软 取得 月 30 日 件]V1.0 唐源电气接触网检测监测数据智能分析 原始 2018 年 11 12 2019SR0104793 系统[简称:接触网检测监测数据智能分 取得 月 10 日 析系统]V1.0 唐源电气接触网检测数据采集系统[简 原始 2019 年 1 13 2019SR0184297 称:接触网检测数据采集系统]V1.0 取得 月 15 日 唐源电气接触网检测数据分析系统[简 原始 2019 年 1 14 2019SR0190010 称:接触网检测数据分析系统]V1.0 取得 月 15 日 (四)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共有一项在建工程,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速铁路 和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与高端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就 该项目,发行人已取得如下建设相关文件: 1. 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取得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证号:地字第 510107201720134 号)。 2. 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取得该项工程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不动 产权证号为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 0301896 号,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 3-3-1-10 道办事处铁佛社区 5 组,宗地面积为 5,719.33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3.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取得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证号:建字第 510107201930344 号)。 4.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取得成都市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510107201906060301)。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的,并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 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1) 2016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与青藏铁路公司敦格铁路建设指挥部签订《青 藏铁路公司新建敦煌至格尔木铁路(青海段)工程甲供物资(供电专业)招标采购合 同书》,发行人向其销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等产品,合同总价 672 万元。 (2) 2017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接触网检测系统、接触网安全巡检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1,800 万元。 (3) 2018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卖方)与福州中电科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买 方,即福州市轨道交通 2 号线机电设备 PPP 项目业主)、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 公司(总承包方)签订《福州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车辆段普通工艺设备集成Ⅱ包采 购合同》,本合同项下,发行人出售受电弓测试装置等设备、备品备件及服务,合同 总价 2,598.80 万元。 (4) 2018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与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轨道几何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925.1543 万元。 (5) 2018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 品购销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钢轨廓型测量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930.60 万元。 (6) 2018 年 12 月,发行人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轨道 3-3-1-11 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信号系统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子系统接触网检测采购合同》,发 行人向其销售弓网综合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1,358 万元。 (7)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与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接触网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658.053 万元。 (8) 2019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与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呼和 浩特 1 号线项目弓网监测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弓网监测设备,合同总价 512.817 万元。 (9) 2019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与江苏今创车辆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发行人向其出售综合检测车接触网检测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527.22 万元。 (10) 2019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 品购销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接触网检测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607.24 万元。 (11) 2019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 品购销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轨道检测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667.40 万元。 (12) 2019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与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签订《场段系统 包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车辆段运用检修管理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904.00 万 元。 (13) 2019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与成都轨道交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 《地铁接触网悬挂状态智能巡检系统专题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发行人接受成都 轨道交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承担地铁接触网悬挂状态智能巡检系统专题 研究开发工作,合同总价 719.88 万元。 (14) 2019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与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呼 和浩特 2 号线项目弓网监测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弓网监测设备,合同总价 512.817 万元(不含税)。 2. 采购合同 (1) 2018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与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8BJ)LV0400035 号《销售合同》,发行人向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铁 路在线一体化成像系统 V1.0 等产品,合同金额 550.25 万元。 3-3-1-12 (2)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与四川雷得兴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CGHT-201811064900-4011 号《购销合同书》,发行人向四川雷得兴业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采购 baumer 相机,合同金额 774.62 万元。 3. 银行授信合同 (1) 2018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签订《最 高额融资协议》(编号:D17012118072344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向发 行人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为 4,950 万元的授信,授信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陈唐龙、周艳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行人、周艳为在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承兑汇票等一系列债 权提供抵押担保。 (2)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 《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1800000091357 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为 2,000 万元的授信,授信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陈唐龙、周艳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2019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 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119 综-00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 笋塘支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额度为 3,000 万元的授信,授信期限自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陈唐龙、周艳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抵押合同 2018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D170121180426824),将其所有的“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 0460313 号”房 屋抵押给成都银行武侯支行,为成都银行武侯支行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期间向发行人发放贷款、承兑汇票等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 的最高限额为 1,760 万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符合其适用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成都市生态 环境局网站(http://sthj.chengdu.gov.cn/,下同)、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网站 (http://scipspc.sc.gov.cn/)、成都市工商局网站(http://gsj.chengdu.gov.cn/)、成都 3-3-1-13 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808/scglj.shtml,下 同)、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yjglj.chengdu.gov.cn/)、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619/green_rsj.shtml,下同) 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子公司弓进电气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弓进电气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并经其确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在 册员工共计 305 人,全资子公司弓进电气设立以来,除发行人向其派出兼职人员外, 未正式聘用员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的主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登录其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载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为 299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为全部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缴费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上述未缴纳社会保险的 6 名员工中,1 名系兼职,1 名系离岗创业人员,该 2 人 的社会保险已在其他单位缴纳;3 名系 2019 年 6 月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下月缴纳; 1 名系员工因自身社保账户问题无法缴纳。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发行人 最近三年及一期没有发生因住房公积金纠纷或争议引发的仲裁、诉讼等事项。根据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cdhrss.chengdu.gov.cn/)、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成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cdzfgjj.chengdu.gov.cn/)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子 公司弓进电气的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子公司弓进电气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一) 股东大会 2019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 3-3-1-14 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选举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二)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 计差错更正并对前期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 议公司 2019 年 1-3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 举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陈唐龙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2019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公司 2016、2017、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三) 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 差错更正并对前期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公司 2019 年 1-3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 举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等 议案。 2019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杨频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019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3-3-1-15 公司 2016、2017、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的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新增取得的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格备案表等资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软件产品收入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 优惠政策。 2. 企业所得税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管理层预计 2019 年度仍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2019 年 1-6 月暂按照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19CDA60286 号《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6 月、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 专项说明》(以下简称《纳税专项说明》),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的企业所得税税 前可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 12,762,152.77 元,减少当期所得 税费用 1,914,322.92 元。 (3)企业残疾职工工资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纳税专项说明》,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抵减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6,660.00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3-3-1-16 将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并在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加计扣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二) 发行人新增取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收款凭证、《2017 年成都市武侯区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审报告》等文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因相关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发行人将前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如下 1 笔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款项结转为当期其他收益。 序 补贴金额 收款时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批复文件 号 (万元) 间 《成都市武侯区经济与科技信息化局关 受电弓滑板监测 2017 1 于下达 2016 年武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 20 装置 年 通知》(成武经科〔2017〕82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有相应的依据,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发行人享受该等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收款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除上述财政补贴外,发行人还新 增收到以下 1 笔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款项。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及发行人与相关 主体签订的合同文件,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因相关项目尚未结题验收,发行人 将该笔款项暂列入递延收益,尚未结转为当期收益。 金额 收款 序号 项目名称 拨款依据 (万元) 时间 3-3-1-17 《关于拨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轨道交通 重点专项 2017 年度项目经费的通知》 国科高 发财字〔2017〕48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科研专项 课题任务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中国中车 2019 1 1 50.37 经费拨款 股份有限公司,课题承担单位:广州地铁集团 年 有限公司)、《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任务书》 (课题承担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任 务承担单位:发行人) 十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成都市武侯区生态 环境局网站、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c.gov.cn/)、 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弓进电气的名称作 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弓进电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被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2019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取得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的《信息技术服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352019ITSM025R0MN),有效期最长可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需按规定接受年度监督审核)。 2019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350119ISMS0060R0M),有效期最长可至 2022 年 3 月 6 日(需按规定接受年度监督审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网 1 该科研项目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项目为“复杂环境下 轨道交通系统全生命周期能力保持技术”,课题名称为“复杂环境下行车设备及系统全生命周期能 力保持技术”,其中,发行人承担的任务名称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2017YFB1201202 之靴轨在 线检测装置研制、刚性接触网关键部件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系统开发及示范”。 3-3-1-18 站、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zjj.chengdu.gov.cn/)、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网站(http://zjj.sc.gov.cn/)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弓进电气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 的结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弓进电气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 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合规负责人的访谈,相关人民法院、仲裁委 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 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的名称、姓名等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发行人董事长陈唐龙、总经理周艳涉及的民事诉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董事长陈唐龙、总经理周艳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2019 年 6 月 13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 级法院)发出的(2019)川 01 知民初 299 号《庭前诉讼文书手册》。成都市中级法 院已受理国铁精工诉陈唐龙、周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国铁精工于 2019 年 6 月 2 日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以 及相关诉讼材料,国铁精工主张:2009 年 6 月唐源科技与国铁精工签署《软件著作 权转让合同》,将《唐源铁路变电所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V1.0》等五项“管理信息系统”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国铁精工。唐源科技在 2010 年之后关于南同蒲项目、包 3-3-1-19 西项目和重庆地铁项目2的投标和签署的合同,系通过使用已转让给国铁精工的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获取。唐源科技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完成工商注销,国铁精工将原 唐源科技的股东陈唐龙和周艳列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 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暂以 2010 年提起诉 讼金额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陈唐龙和周艳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律师,正在准备应诉工作。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周艳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冻结和解除冻结的情况 在该案件中,根据国铁精工提起的对陈唐龙、周艳的财产在 2,000 万元范围内采 取保全措施的申请,2019 年 7 月 18 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川 01 执保 32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艳持有的唐源电气的股权(出资比例 51.62%, 出资金额 1,780 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7 日止。(注:执行裁定书中关于周艳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有误,股份数量 和持股比例分别应为 1,710 万股和 49.59%。) 周艳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股权的保全措 施,并以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金存单为本次变更财产保全申 请提供担保。2019 年 7 月 25 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川 01 执保 323 号之 一《执行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周艳以另行提供担保财产为由申 请解除其保全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一、冻结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金存单,限额 20,051,808.33 元,冻结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止;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周艳持有的唐源电气股权 (出资比例 51.62%,出资金额 1,780 万元),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019 年 7 月 31 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向发行人下发(2019)川 01 执保 323 号之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发行人协助执行如下事项:“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周艳持有的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51.62%,持有股份数额:1780 万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 南同蒲项目指《改建铁路南同蒲榆次至侯马北段电器化扩能改造工程,侯月线侯马北至嘉峰段 牵引供电设备能力加强工程,工程配备检修及抢修用车辆采购招标》项目;包西项目指《铁路建 设项目部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 接触网综合检修作业车(YC01-04 包)》项目;重庆地铁项目指《重 庆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一期工程、大竹林车辆段工程车辆总承包项目》。 3-3-1-20 至此,周艳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已依法解除冻结。 (3) 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碍 1)该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及争议事项均不涉及发行人 根据《民事起诉状》、国铁精工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清单及成都法院司法公开 网显示,国铁精工向成都市中级法院起诉的被告为唐源科技原股东陈唐龙和周艳,且 具体争议事项不涉及发行人。国铁精工提起的该民事诉讼与发行人无关,亦不涉及发 行人的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2)该案件与前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 2010 年国铁精工诉唐源科技的民事诉讼无实 质差异 经本所律师通过审阅对比上述国铁精工分别于 2010 年和 2019 年提起的民事诉 讼的相关诉讼文书,两宗民事诉讼案件除国铁精工起诉的被告发生调整之外,起诉的 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并无实质性差异。 3)国铁精工曾以该民事案件相同理由的刑事报案,已被公安机关确认不存在相关 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撤案处理 根据国铁精工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国铁精工曾于 2010 年以 唐源科技侵犯其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该刑事报 案与国铁精工在 2010 年对唐源科技提起的民事诉讼涉及相同的理由。 如前期法律意见书所述,成都市公安局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对国铁精工举报 唐源科技侵犯其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作出“成公(经)撤案字 ﹝2017﹞1 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完全撤销此案。 国铁精工起诉陈唐龙、周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系国铁精工以相 同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在唐源科技注销后,变换诉讼对象再次向法院提起的民事 诉讼。根据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及说明,唐源科技、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唐龙和周 艳均不存在侵犯国铁精工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4)诉讼代理律师关于该民事案件的书面意见 3-3-1-21 根据陈唐龙和周艳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及所属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国铁精工诉陈唐龙、周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 理律师意见》,其意见如下:1)该案原告国铁精工是基于 2009 年 6 月 4 日由唐源科 技与国铁精工签署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提起的诉讼,该《软件著作权转让合 同》真实有效且已经完全履行,不存在任何纠纷。2)陈唐龙、周艳不应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的适格的被诉主体。3)唐源科技在南同蒲项目、包西项目和 重庆地铁项目中所提供的产品中没有使用已经转让后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侵犯国铁 精工合法权利的情形。4)陈唐龙、周艳以及其作为股东的原唐源科技,与国铁精工 客观上不存在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国铁精工在本案中主张 2,000 万元的赔 偿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铁精工起诉陈唐龙、周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 同纠纷案的诉讼主体及争议事项均不涉及发行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案系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是陈唐龙、周艳重大违法 行为,不会导致其二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导致陈唐龙、周艳 形成到期不能清偿的重大个人债务,不影响陈唐龙、周艳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身份以及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周艳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解除冻结不影 响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2. 发行人董事长陈唐龙作为原审第三人的民事再审案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陈唐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李忠 恕诉国铁精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如下: 2019 年 3 月 25 日,该案件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川 01 民终 32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该二审终审判决,确认李忠恕系 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为 3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的 比例为 35%,被告国铁精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时三十日内向李忠恕签发出资证明 书,将其出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019 年 7 月 24 日,陈唐龙作为原审第三人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9)川民申 4038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国铁精工及其他原审第 三人张苏和宋玲因不服(2019)川 01 民终 3250 号民事判决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 3-3-1-22 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裁定再审或驳回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该案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尚未作出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执行”。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根据已生效的(2019)川 01 民终 3250 号《民事判决书》,国铁精工已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完成李忠恕持有国 铁精工 350 万元出资额(占国铁精工注册资本 35%)的工商变更登记。在法院对该 案的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李忠恕依法为国铁精工的股东,陈唐龙不持有国铁精工股权, 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若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再审,国铁精工其他股东张苏和宋玲再 审主张的是其对李忠恕所持国铁精工股权拥有优先购买权,如若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 序的最终生效判决为支持张苏和宋玲的主张,李忠恕败诉,则应由张苏和宋玲按照同 等价格和条件受让该部分股权,最终并不会导致陈唐龙重新持有国铁精工股权,不会 导致陈唐龙存在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因此,无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 定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实质上均不会影响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认定,不影响发 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同时,本民事再审案件不涉及发行人,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且不影响陈唐龙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及董事长任职资格。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陈唐龙作为第三人的民事再审案件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法律障碍。 综上,上述陈唐龙、周艳涉及的民事诉讼以及陈唐龙作为原审第三人的民事再审 案件不属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的访谈,相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 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平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姓名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定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3-3-1-2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3-1-2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 荣 _________________ 刘 浒 _________________ 李 瑾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年 月 日 3-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