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或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 行上市事宜,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已逾 2018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信 永 中 和 ) 于 2019 年 3 月 8 日 出 具 了 XYZH/2019CDA60004 号《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19CDA60005 号《成都唐源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 3-3-1-1 本所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或无需 修改补充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 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 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 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我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如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 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 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 适当资格。 3-3-1-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鉴于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部分议案即将到期,且发行人拟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及其用途, 2019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根 据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经营情况,决议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方案中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决议有效期”进行修订: 1.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项目计划总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 1 18,016.83 统与高端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轨道交通检测监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989.00 3 补充营运资金 10,000.00 合计 35,005.83 如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需要,由董事会根据上述项目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发行人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它途径解 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募集 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3-3-1-3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形;本项目实施后不会 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2. 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二)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有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决议延长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项的有效期,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6,395,129.21 元和 76,843,657.95 元,发行人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63,777,860.71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经查验,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其他内容未 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永中和负责发 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3-1-4 2. 根据《审计报告》、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成都市武侯区 环保局网站(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632/green_hbj.shtml)等公开网站 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 及 2018 年(以下简称最近三年,或简称报告期)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信永中和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及发行 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证 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 2. 规范运行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登陆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国 家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中 心 网 站 “ 信 用 中 国 ”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 台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www.ajxxgk.jcy.gov.cn/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为 关键词查询的结果,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六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 3-3-1-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权属证书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查 验,发行人系由唐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唐源有限的全部法人财产由发行人承继,发 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合法拥有相关商标、专利、非专 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发行人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 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形,资产产权明晰。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 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的资产独 立完整,具备完整、独立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二)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行业牵引供电和工务工程检测监测及信息化管 理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 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历,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人员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弓进电气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独立与员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人事制度、员工薪酬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全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 发行人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 定了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根据发行人的基 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及纳税证明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 3-3-1-6 发行人依法开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银行账户或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 税义务。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发行 人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机构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 和运作,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 构混同的情形。 (六)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经核准的 经营范围为:电气自动化设备、高电压设备、铁路交通设备、牵引供电系统检测监测 设备、轨道交通工务工程检测监测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研发;电子元件、光电技术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 设备)的销售;机械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之内,并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资产以及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 联交易。 五、 发行人股东的变化 根据金楚企业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index.html)查询,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金楚企业的主 要经营场所变更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530 号 2 栋 6 层 611 号。 3-3-1-7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的相关情况较前期法 律意见书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业收入的比例(%) 2016 年度 141,040,636.24 141,040,636.24 100 2017 年度 208,126,044.69 208,126,044.69 100 2018 年度 264,614,714.55 264,614,714.55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地主管税务、 工商、质监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生产 经营正常,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 债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业务资质的更新情况 发行人原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到期。发行人已通过重 新认定,并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取得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51000207),有 效期三年。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3-3-1-8 根据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王瑞锋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 王瑞锋的配偶王雁敏自 2018 年 10 月起不再担任成都尽心上幼儿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 规定,成都尽心上幼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董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过去十 二个月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2.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渊自 2017 年 7 月起不再担任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自 2017 年 8 月起不再担任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18 年 7 月起不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8 月起不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 关联方及其相关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除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外,发行人新增 如下关联交易: 1. 2018 年 7 月 23 日,陈唐龙和周艳夫妇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170121180723443),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 支行在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期间向发行人提供的最高额度为 4,950 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 2018 年 8 月 15 日,陈唐龙和周艳夫妇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个高保字第 DB1800000067256 号),为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期间向发行人 提供的最高额度为 2,000 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会 议决议等文件,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上述关联 3-3-1-9 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进行,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 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专利的变化 1. 新增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本所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 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的结果,及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弓进电 气新增取得如下 6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 序 专利权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申请日 号 类型 ZL2017304 外观设 2017 年 9 1 轻型步巡作业走行平台 发行人 47344.1 计 月 20 日 2014 年 ZL2014105 一种一体化接触网安全巡 2 发明 发行人 10 月 31 99523.2 检系统装置 日 ZL2016107 一种单轨接触线磨耗检测 2016 年 8 3 发明 发行人 68184.5 装置及方法 月 30 日 ZL2018205 一种隧道高清成像检测设 实用新 2018 年 4 4 发行人 42493.5 备 型 月 17 日 广州地铁集 ZL2018207 实用新 2018 年 5 5 防电蚀受电弓 团有限公司、 56473.8 型 月 21 日 弓进电气 广州地铁集 ZL2018207 实用新 2018 年 5 6 三元系结构单臂受电弓 团有限公司、 56474.2 型 月 21 日 弓进电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合同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5 项 和第 6 项专利系根据弓进电气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 司国产化技改合作协议》(项目名称: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刚性接触网的新型受电弓 研制)合作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并基于该合同的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发行人 3-3-1-10 的说明,弓进电气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两项专利的权属及行使不存在争议、 纠纷及潜在纠纷。 2. 发行人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 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的结果,前期法律意见书 披露的发行人的专利“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专利号:201620577484.0)被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下 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7627 号),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由于上 述专利未应用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没有实现收入和利润,且该项专利并非发行人的 核心技术,其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于专利被主张无效或存在权 属争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事项或诉讼、仲裁。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专利未应用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没有实现收入和利润, 且该项专利并非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因此其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盈 利能力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 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作为著作权人在中国境内新增取得如下 3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 取得 首次发表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号 方式 日期 唐源电气隧道高清成像系统分析软件[简 原始 2017 年 3 1 2018SR514777 称:隧道高清成像系统分析软件]V1.0 取得 月 29 日 唐源电气隧道高清成像系统采集软件[简 原始 2018 年 4 2 2018SR522525 称:隧道高清成像系统采集软件]V1.0 取得 月 11 日 唐源电气铁路供电生产管理平台系统[简 原始 2018 年 7 3 2018SR876136 称:铁路供电生产管理平台系统]V4.0 取得 月 30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独立的经 营场所、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以及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发行 3-3-1-11 人现有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 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1) 2016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与唐山恩瑞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巴基斯 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车辆段、停车场设备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发行人 向其出售项目车辆段和停车场设备,合同总价 890 万元。2017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 唐山恩瑞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百川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移协议》, 约定将前述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唐山恩瑞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全部权利义 务转由唐山百川智能机器有限公司承担。 (2) 2016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与青藏铁路公司敦格铁路建设指挥部签订《青 藏铁路公司新建敦煌至格尔木铁路(青海段)工程甲供物资(供电专业)招标采购合 同书》,发行人向其销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等产品,合同总价 672 万元。 (3) 2017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接触网检测系统、接触网安全巡检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1,800 万元。 (4)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与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接触网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604.5 万元。 (5)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与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接触网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838.5 万元。 (6)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协议书》,发行人向其出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515.97 万元。 (7) 2018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与江苏今创车辆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发行人向其出售接触网检测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672.40 万元。 3-3-1-12 (8) 2018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网轨监测车网检、轨检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505.641 万 元。 (9) 2018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卖方)与福州中电科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买 方,即福州市轨道交通 2 号线机电设备 PPP 项目业主)、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 公司(总承包方)签订《福州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车辆段普通工艺设备集成Ⅱ包采 购合同》,本合同项下,发行人出售受电弓测试装置等设备、备品备件及服务,合同 总价 2,598.80 万元。 (10) 2018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与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接触网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616.2395 万元。 (11)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与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接触网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656.3217 万元。 (12) 2018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与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轨道几何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925.1543 万元。 (13) 2018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 品购销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钢轨廓型测量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 930.60 万元。 (14) 2018 年 12 月,发行人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轨道 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信号系统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子系统接触网检测采购合同》,发 行人向其销售弓网综合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1,358 万元。 (15)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与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接触网检测装置等产品,合同总价 658.053 万元。 (16)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与北京铁科英迈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铁 科英迈技术有限公司地磁磁通量检测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其出售地磁 磁通量检测系统,合同总价 1,008 万元。 (17)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北京铁科英迈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铁 科英迈技术有限公司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其 出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合同总价 4,255.20 万元。 3-3-1-13 2. 采购合同 (1) 2018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与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8BJ)LV0400035 号《销售合同》,发行人向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铁路 在线一体化成像系统 V1.0 等产品,合同金额 550.25 万元。 (2)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与四川雷得兴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CGHT-201811064900-4011 号《购销合同书》,发行人向四川雷得兴业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采购 baumer 相机,合同金额 774.62 万元。 3. 银行授信合同 (1) 2018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签订《最 高额融资协议》(编号:D17012118072344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向发 行人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为 4,950 万元的授信,授信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陈唐龙、周艳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行人、周艳为在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承兑汇票等一系列债 权提供抵押担保。 (2)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 《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1800000091357 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为 2,000 万元的授信,授信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陈唐龙、周艳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抵押合同 2018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D170121180426824),将其所有的“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 0460313 号”房 屋抵押给成都银行武侯支行,担保成都银行武侯支行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760 万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符合其适用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四川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cdepb.gov.cn)、 3-3-1-14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网站(http://www.scipo.gov.cn)、成都市工商局网站 ( http://gsj.chengdu.gov.cn/ )、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808/scglj.shtml)、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网 站( http://www.cdsafety.gov.cn/ )、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619/green_rsj.shtml)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 子公司弓进电气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 司弓进电气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并经其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在 册员工共计 311 人,全资子公司弓进电气设立以来,除发行人向其派出兼职人员外, 未正式聘用员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的主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登录其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载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为 309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为全部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缴纳 社会保险的 1 名系兼职,1 名为离岗创业人员,该 2 人的社会保险已在其他单位缴纳。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发行人 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因住房公积金纠纷或争议引发的仲裁、诉讼等事项。根据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http://cdhrss.chengdu.gov.cn/ )、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619/green_rsj.shtml)、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网站(http://www.cdzfgjj.gov.cn/)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子公司弓进电气的名称 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弓 进电气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一) 股东大会 3-3-1-15 2019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 议公司总经理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三) 监事会 2019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四) 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 专门委员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新增取得的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格备案表等资料,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软件产品收入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 优惠政策。 2. 企业所得税 3-3-1-16 (1)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完 成了享受 2017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联合下发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反馈通过 2017 年度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查企业名 单的函》(川经信软安函〔2018〕726 号),发行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 〔2016〕1056 号)的要求,发行人通过了四川省 2017 年度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查。 根据以上文件及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19CDA60008 号《成都唐源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 明》(以下简称《纳税专项说明》),发行人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执行税率 为 10%。如前期法律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已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 15%汇 算清缴了 2017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已完成相关备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退(抵) 税申请表》并经其确认,2019 年 2 月,经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确认, 因享受政策出现税率差造成的多缴税款,同意发行人退库 2,705,988.12 元。 发行人管理层预计 2018 年度仍可享受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2018 年度暂按照 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纳税专项证明》、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发行人 2018 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 19,831,329.67 元, 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 1,983,132.97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了相关资料备查。 (3)企业残疾职工工资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3-3-1-17 根据《纳税专项说明》、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发行人 2018 年度支 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3,140.72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 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了相关资料 备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二) 发行人新增取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收款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增取得如下 4 笔单笔金 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发行人将该等款项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序 补贴金额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批复文件 号 (万元) 《成都市金融工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鼓励企业上市奖励资 1 〈2018 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 100 金 方案〉的通知》(成金发〔2018〕31 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 2018 年度产业发展 2 区关于实施产业立区战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 38.3 专项资金 知》(成武府发〔2017〕1 号) 中国制造 2025 四川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 3 行动资金项目(首台 于下达省安排 2018 年第一批工业发展资金的通 81 套)研制与应用奖励 知》(成财企〔2018〕53 号)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 2018 年第四批工业 4 于下达 2018 年第四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 96 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知》(成财企〔2018〕52 号)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收款凭证、《成都市科技项目验收申 请表》等文件,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相关项目完成结 题验收,发行人将前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如下 1 笔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 助款项结转为当期其他收益。 序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批复文件 补贴金额 收款时 3-3-1-18 号 (万元) 间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 于下达 2013 年成都市区(市)县第七批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成财教 〔2013〕265 号)、《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轨道交通牵引供 关于下达 2014 年成都市第七批科技项 2016 1 电智能综合伺服 目及经费的通知》(成科计〔2014〕21 48 年 系统 号)、 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2013 年度)》《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 铁路基础设施及运营环境自动检测预警 系统子课题—轨道交通牵引电智能综合 伺服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有相应的依据,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发行人享受该等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收款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除上述财政补贴外,发行人还 新增收到以下 4 笔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款项。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及发行人与相 关主体签订的合同文件,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因相关项目尚未结题验收,发行 人将第 1 笔款项暂列入其他流动负债,将第 2 至 4 笔款项暂列入递延收益,尚未结转 为当期收益。 金额 收款 序号 项目名称 拨款依据 (万元) 时间 车载接触 网运行状 《成都市武侯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 2018 1 30 态监测装 达 2017 年武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年 置项目 3-3-1-19 《关于拨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轨道交通 重点专项 2017 年度项目经费的通知》 国科高 发财字〔2017〕48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科研专项 课题任务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中国中车 2018 2 1 19.88 经费拨款 股份有限公司,课题承担单位:广州地铁集团 年 有限公司)、《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任务书》 (课题承担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任 务承担单位:发行人) 基于大数 据技术轨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8 年第一批 道交通接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成科计 2018 3 触网健康 80 〔2018〕11 号)、《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年 管理系统 项目任务合同书》 研究及产 业化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8 年成都市 线路巡检 2018 4 第四批科技项目及经费的通知》(成科计 10 装置项目 年 〔2018〕26 号)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况 2018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持有的北京中联天润认证中心核发的《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证书号:10117E22625R0M)通过定期审核,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成都市武侯区环保 局网站(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632/green_hbj.shtml)、成都市生态环 境局网站(http://www.cdepb.gov.cn)、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c.gov.cn/)、 1 该科研项目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项目为“复杂环境下 轨道交通系统全生命周期能力保持技术”,课题名称为“复杂环境下行车设备及系统全生命周期能 力保持技术”,其中,发行人承担的任务名称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2017YFB1201202 之靴轨在 线检测装置研制、刚性接触网关键部件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系统开发及示范”。 3-3-1-20 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弓进电气的名称作 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弓进电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2018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持有的北京中联天润认证中心核发的《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10117S12090R0M)通过定期审核,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cdwh.gov.cn/wuhou/c121808/scglj.shtml)、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http://www.zjj.chengdu.gov.cn/)、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zjj.sc.gov.cn/) 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弓进电气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弓进 电气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 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金 额及其用途进行了调整,调整前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如下: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安全检测监测 1 18,016.83 18,016.83 系统与高端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轨道交通检测监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68.00 6,989.00 3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 10,000.00 合计 27,084.83 35,005.83 如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需要,由董事会根据上述项目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发行人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它途径解 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募集 3-3-1-21 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 【2019-510107-53-03-333846】JXQB-0051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 案号:201951010700000137),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登陆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四川省)(http://182.148.109.16/REG/a/login)、四川省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sctz.gov.cn/)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调 整了投资金额的“轨道交通检测监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依法重新向项目投资 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办理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上述募集资金 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本所律师认为,实施上述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合规负责人的访谈,相关人民法院、公安机 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 台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的名 称、姓名等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陈唐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李忠 恕诉国铁精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如下: 2018 年 9 月 29 日,该案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合议 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李忠恕胜诉。2018 年 10 月 23 日,陈唐龙作为该案件第三 3-3-1-22 人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 0191 民初 1344 号《民 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忠恕系被告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 3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的比例为 35%;二、被告成都 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三十日内向原告李忠恕签发出资 证明书,将其出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上述判决内容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变更登记”。国铁精工、宋玲、张苏因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19 年 2 月 19 日,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程序中,陈唐龙被列为原审第三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发生与发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且不影响陈唐龙在发行人的董事长任职资格,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相关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 台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姓名为关键词查询的结 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虽 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十五、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定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3-1-2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 荣 _________________ 刘 浒 _________________ 李 瑾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年 月 日 3-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