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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源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4月)2020-04-27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合规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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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的;

    (七)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
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
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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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流程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作出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
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与追究责任的
有关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可能负有责
任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调查、收集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处理方
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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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
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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