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唐源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源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唐 源电气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与 意见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唐源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4,482,759 股。2019 年 8 月 9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1479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500,000 股,并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45,982,759 股。 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 具 日,公司总股本为 45,982,759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4,482,7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9%,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1,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 5 名股东,分别是成都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唐源企业”)、杨频、王瑞锋、佘朝富、金友涛。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的承诺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内容如下: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唐源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1、本企业作为唐源电气的股东,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唐源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2、在本企业公开承诺的所持 唐源电气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 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唐源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3、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最高可减持所持唐源电气100%股份。4、本企业在所 持唐源电气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具体减持价格(如公 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减持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公开市场转让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6、本企业减持公司 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杨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 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 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4、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 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 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瑞锋、佘朝富、金友涛承诺:1、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上述承诺外, 无后续追加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8月31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382,7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5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数量 1 唐源企业 4,482,759 4,482,759 2 杨频 1,200,000 1,200,000 注1 3 王瑞锋 900,000 900,000 注2 4 佘朝富 900,000 900,000 注3 5 金友涛 900,000 900,000 注4 合计 8,382,759 8,382,759 注1:股东杨频持有公司限售股份1,200,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实际 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00,000股。 注2:股东王瑞锋持有公司限售股份900,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25,000股。 注3:股东佘朝富持有公司限售股份900,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25,000股。 注4:股东金友涛持有公司限售股份900,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25,000股。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 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 34,482,759 74.99% - 5,457,759 29,025,000 63.12% 流通股份 首发前限售股 34,482,759 74.99% - 8,382,759 26,100,000 56.76% 高管锁定股 0 0% 2,925,000 - 2,925,000 6.36% 二、无限售条 11,500,000 25.01% 5,457,759 - 16,957,759 36.88% 件流通股份 三、股份总数 45,982,759 100.00% 45,982,759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 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李学军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杨会斌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