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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源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0-10-30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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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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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
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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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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