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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源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0-10-30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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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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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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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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