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
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不收取任何
担保费用,是为了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帮助解决了公司向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的问题。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
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由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韧
宋衍蘅
欧阳方亮
2020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