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3-03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0-00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
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1年,由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
先生和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均不向公司
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申请银行
授信或者进行银行借贷,银行融资具体授信额度、期限,以及融资担保的金额、种
类、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并签署与授
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已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二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
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贝斯美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峰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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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贝斯美投资
截至目前,贝斯美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2,983,7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23%,
系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671225024T
法定代表人 陈峰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 173 号启城商务大厦二号楼 2510 室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的批
经营范围 发、零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成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3 月 7 日至 2028 年 3 月 6 日止
登记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目前,贝斯美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比(%)
1 陈峰 399.80 39.98
2 谢振飞 100.00 10.00
3 刘旭东 80.00 8.00
4 单洪亮 75.00 7.50
5 钟锡君 75.00 7.50
6 叶秀君 64.40 6.44
7 任纪纲 60.00 6.00
8 陈召平 56.00 5.60
9 应鹤鸣 50.00 5.00
10 赵坚强 20.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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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比(%)
11 顾崇仪 10.00 1.00
12 丁亚珍 9.80 0.98
合计 1,000.00 100.00
贝斯美投资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2019 年度
总资产 122,082.49
净资产 93,251.63
净利润 4,451.30
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陈峰
陈峰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46,887,222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38.70%,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控
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不超过13,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的金额与期限以公司根据
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
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
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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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
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体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是为了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
帮助解决了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
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由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
展,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贝斯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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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保荐
机构同意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
联担保的事项。
九、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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