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鸡股份: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9-12-16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2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
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 6499
号、(2019)最高法民申 650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11 日,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斯迈”)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公司及子公司锦云公司部分活性黑
染料侵犯了亨斯迈“偶氮染料及其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号:ZL00106403.7)
及“活性染料混合物及其用途”(专利号:ZL200480003051.4)的专利权,并要
求公司及子公司锦云公司赔偿其自 2010 年起因实施涉案专利而取得的利润共计
人民币 2 亿元。
2018 年 9 月 12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18 年 10 月
29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亨斯迈提交的在
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及锦云公司生产及销售涉案产品侵犯其专利,并驳回亨斯
迈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 年 4 月 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
法院认为:一审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
持,亨斯迈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驳回
亨斯迈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公司和锦云公司与亨斯迈专利纠纷的具体情况详见《江苏锦鸡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士巴塞尔市克里贝克大街 200 号。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 10 号。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 10 号。
被申请人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嘉惠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
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银河搜候中心 5 层 20616-A1180。
再审申请人亨斯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做出的(2017)
京 73 民初 348 号、(2017)京 73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 4 月 2 日作出的(2019)京民终 45 号、(2019)京民终 46 号民事判决,
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亨斯迈在一审和二审阶段败诉之后申请的再审案件,目前,案件
处在立案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
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 6499 号];
2.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 6500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