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锦鸡股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5-18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6499 号]、《民事裁定书》[(2019)
最高法民申 650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11 日,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斯迈”)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公司及子公司锦云公司部分活性黑
染料侵犯了亨斯迈“偶氮染料及其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号:ZL00106403.7)
及“活性染料混合物及其用途”(专利号:ZL200480003051.4)的专利权,并要
求公司及子公司锦云公司赔偿其自 2010 年起因实施涉案专利而取得的利润共计
人民币 2 亿元。

    2018 年 9 月 12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18 年 10 月
29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亨斯迈提交的在
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及锦云公司生产及销售涉案产品侵犯其专利,并驳回亨斯
迈的全部诉讼请求。亨斯迈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19 年 4 月 2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法院认为:一审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准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亨斯迈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驳回亨斯迈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
决。
    关于公司和锦云公司与亨斯迈专利纠纷的具体情况详见《江苏锦鸡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终审判决后,亨斯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做出的
(2017)京 73 民初 348 号、(2017)京 73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 日作出的(2019)京民终 45 号、(2019)京民终 46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


    二、本次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亨斯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分别作出民事裁定[(2019)最高法民申 6499 号、(2019)最高法民申
6500 号],裁定驳回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两份裁定结果均为驳回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6499 号];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6500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