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1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确认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
利于公司产业链的延伸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产业链的延伸和盈利能力的提
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
能够提升公司竞争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发向不特定对象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
性、投资概算和分析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
目标,能够延伸产业链、增加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
关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股人的权利和
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度)》符合《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
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健全了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
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
的利益。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梅莲______________
谢孔良______________
沈日炯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