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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鸡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0-11-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鸡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对锦鸡
股份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780,000 股,并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
股本为 417,748,945 股。
     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公司 总股本为 417,748,945 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为
375,968,9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41,7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臻泰股权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上海兆亨


1
湖南臻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锦鸡股份 IPO
前名称叫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7 年 10 月 31 日,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2019 年 11 月 7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在进行锦鸡股份股份登记时,珠海大
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账户开户名称被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湖南臻泰股
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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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有限公司、泰州中电信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许江波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
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
减持意向等承诺
    1、股东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臻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兆亨投资有限公司、泰州
中电信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臻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兆亨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锁
定期满后24个月内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
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
    (1)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即发行人
股票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格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采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
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股东许江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2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
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5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因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
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月之间(含第7个月、
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
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股东许江波关于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


                                     3
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
    (1)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即发行人
股票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格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3)本人将采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
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
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的许江波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
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
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但
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且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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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持期限自当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起不超过3个月;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
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相关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的许江波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
偿方案为准;
    (3)若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
行公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
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用于赔偿因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
并实施完毕为止;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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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的许江波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为
履行本人职责所必须的花费,并严格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条件。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津贴等予以暂时扣
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
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五)发行人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担任公司董事的许江波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提出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
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暂不
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承诺实施完
毕;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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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或发行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7,260,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3%;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5,675,2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人,其中自然人股东1人,非自然人
股东4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量            市流通数量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
 1                          61,002,976        61,002,976      12,200,595    注1
        公司
        湖南臻泰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
 2      限合伙)-珠海大    61,002,976        61,002,976      12,200,595    注2
        靖臻泰化工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兆亨投资有限
 3                          29,523,983        29,523,983       5,904,796    注3
        公司
 4      许江波              25,451,710        25,451,710       5,090,342    注4
        泰州中电信泰投资
 5                          10,278,945        10,278,945      10,278,945
        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187,260,590       187,260,590      45,675,273
    注 1: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
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
    注 2:湖南臻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
    注 3:上海兆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
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


                                         7
    注 4:许江波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其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
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文                 季青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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