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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19-10-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或“力合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
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分别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9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出具《关于请做好力合科技(湖南)
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现本所
就中国证监会《告知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
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1-3-1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内容有
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
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3-2
    一般问题 2 :发行人股东麓谷创业(持有公司 1.72%股份)、廖立平(持
有公司 0.50%股份,同时间接持有麓谷创业的权益且担任麓谷创业董事兼总经
理)间接持有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长沙市惠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权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惠杰科技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265.52 万元、468.85
万元、996.69 万元和 361.07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2017 年和 2018 年发
行人向惠杰科技的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2)发行人向惠杰科技采购价格
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以及申报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长沙市惠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杰科
技”)的采购合同、订单等凭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了惠杰科技
的工商登记情况;登录惠杰科技网站,了解其业务发展情况;实地走访了供应商
惠杰科技;访谈了发行人采购部负责人以及麓谷创业相关人员。
    一、2017 年和 2018 年发行人向惠杰科技的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惠杰科技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265.52 万元、468.85 万元、
996.69 万元和 361.07 万元,占发行人各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均低于 5%。
    2017 年、2018 年发行人新增销售订单金额分别为 5.53 亿元和 12.18 亿元,
分别增长 26.47%和 120.43%,使得当期采购金额大幅增长,发行人产量随之增加,
故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系统的定制化产品 A8 主板采购额相应增加。
    二、发行人向惠杰科技采购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一)发行人向惠杰科技采购非标准化产品,价格公允
    A8 主板是非标准化产品,为发行人自行设计由惠杰科技生产的定制化产品,
惠杰科技无权对外销售该产品,故该产品无可比市场价格。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惠
杰科技采购单价分别为 1,555.56 元,1,472.91 元、1,445.89 元和 1,444.02 元,
该价格系双方参考同类型标准化产品并考虑实际定制化生产情况协商确定。报告
期内,发行人采购量上升,采购价格有所下降。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向惠杰科技采购定价公允,发行人与惠杰科技的交
易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发行人与惠杰科技长期商业合作的背景




                                1-3-3
    经核查,惠杰科技成立于 2002 年,为台湾研华工控的代理商,于 2003 年起
至今一直为发行人的供应商;2008 年起向发行人销售研华主板产品;发行人零
部件升级后,2014 年起向发行人销售定制化替代产品 A8 主板。
    麓谷创业于 2011 年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成为长沙高新开发区超弦电子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超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弦科技”)的
股东,超弦科技于 2013 年全资收购惠杰科技。麓谷创业自此间接持有惠杰科技
的权益,同时廖立平因间接持有麓谷创业权益,从而间接持有惠杰科技的权益。
发行人股东麓谷创业、廖立平间接持有惠杰科技的权益系在相关企业股权变动过
程中自然形成的,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本所认为,2017 年和 2018 年发行人向长沙惠杰科技采购金额同比增
长较快主要原因系生产需求,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报告期内向惠杰科技采
购产品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发行人与惠杰科技的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一般问题 4 :关于运营服务。报告期内,运营服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29.30%、26.68%、21.93%、25.31%。发行人存在运营分包和土建
分包。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运营分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
例,运营分包是否需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是否符合运营合同的约定;(2)在
运营业务外包情况下运营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存在监测操作员修改监测
数据等造假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3)运营收入、成本与运营人员数
量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4 )部分土建分包商未取得土
建资质,说明相关项目的验收情况、相关建筑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运营分包和土建分包明细表、运营分包合同及销售合
同;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查询了土建分包商的资质;对运营分包商及土建分包商进行了穿透核
查;查询了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营服务分包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关于运营分包项目
的质量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核查了发行人运营服务情况、收入和成本明细表,
获得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营服务收入和成本金额以及技术人员人数等情况;访谈了
发行人技术服务部负责人。


                                 1-3-4
    一、运营分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运营分包是否需要取得
发包方的同意、是否符合运营合同的约定
   (一)运营分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经核查,发行人运营分包的原因主要系由于水站地理位置偏远,运营人员不
足,发行人将部分水站的运营维护工作分包给其他在当地提供运营服务的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等相关披露文
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对外披露运营分包的情形。经查询同行业新三板挂牌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相关披露文件,摩特威尔(871990.OC)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披露,将与淮安市环境监察局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合同中的运营维护分包
给第三方公司执行。
   (二)运营分包是否需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是否符合运营合同的约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分包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56%、2.31%、
0.45%和 0.12%,占比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分包对应的销售合同中未明
确约定不能分包,亦未明确若分包应先征得客户同意,发行人运营分包符合运营
服务合同的约定。
    二、在运营业务外包情况下运营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存在监测操作
员修改监测数据等造假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并有效执行了关于运营分包项目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技
术服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中对于运营业务分包制定了具体、量化的考核办法,
规定了对运营业务分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此外,发行人在运营分包合同中规
定了运营分包商应按照发行人运营维护的要求,按时完成运营维护工作,确保系
统设备稳定运行,若出现不合格情况,运营分包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规定。发行
人不存在监测操作员修改监测数据等造假行为,亦不存在因此被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技术服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1、当地区域安排专员每日通过查询平台数据对外包项目各站点进行抽查,
抽查站点至少查询一周以上数据,抽查结果形成报表上报技术服务部总部,区域
抽查站点数量不得少于运营站点总数的 10%。外包项目站点数低于 10 个的,需
全部调阅数据。




                                1-3-5
    2、技术服务部安排专员通过平台数据每周对各区域外包项目站点进行抽查,
抽查站点至少抽查一周以上数据,抽查站点数量不得少于该项目站点总数的 10%。
    3、当地区域每月安排人员对区域内所有外包在线监控设备进行 2 次现场检
查、并对监控设备至少进行一次质控样或标气比对工作。
    4、当地区域每月对现场检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项目招投标要求及和合同
要求对承包运营单位分别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三、运营收入、成本与运营人员数量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
情况
    (一)运营收入、成本与运营人员数量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运营收入、成本与运营人员数量具有匹配性,人均运营服务收入
和成本比较稳定,均整体呈现增长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运营服务收入                      9,081.98   13,288.48    9,646.16      7,656.84
运营服务成本                      5,255.90    7,367.53    5,254.85      4,210.67
运营站点(个)                       2,554       2,476       2,130        1,544
运营人员(人)                         474         403         282          235
人均运营服务收入                     38.32       32.97       34.21        32.58
人均运营服务成本                     22.18       18.28       18.63        17.92
人均运营站点(个/人)                 5.39        6.14        7.55         6.57

    随着国家对水质监测运营服务的要求和监管力度逐渐加强,以及监测因子的
增加,运营工作的工作质量和工作难度有所提高,运营服务价格提高,人均运营
服务收入整体上呈现增长趋势。同时,一方面因为监管导致的工作质量和难度提
高,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水站建设的增多,新建水站往往建设在偏远的江河湖泊
周边,也使得运营难度逐渐增大,导致人均运营服务成本整体增加。
    例如发行人签订的“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运营合
同中共有 200 余个站点,分布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重庆、贵州、
云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宁夏、新疆等多个省区,合同中还要
求保证每 2 个水站至少有 1 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固定站运维要求每 4
个站配备 1 辆运维车辆等。
    (二)人均运营服务收入和成本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具有合理
原因


                                    1-3-6
       经本所律师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未披露其运营服务的站点数量。根据先河环保、雪迪龙披露的 2016-2018 年
年报,先河环保和雪迪龙披露了运营服务收入及技术人员人数。2016 至 2018 年
度,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先河环保、雪迪龙的运营服务人均收入与人均
成本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人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公司名称
                   人均收入       人均成本         人均收入       人均成本       人均收入       人均成本
聚光科技                      -              -                -              -              -              -
先河环保               16.54           7.22              16.58         6.18          20.53           8.50
雪迪龙                 20.81          10.28              25.89        11.32          30.86          13.40
平均                   18.68           8.75              21.24         8.75          25.70          10.95
力合科技               32.97          18.28              34.21        18.63          32.58          17.92
       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运营服务人均收入系其运营收入除以其技术人员人数,人均成本
系其运营成本除以其技术人员人数,聚光科技由于未单独披露运营收入和成本,故无法进行比较。

       2016 年至 2018 年度,发行人的人均运营服务收入与人均运营服务成本均高
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包括:
       1、运营站点类别不同。发行人主要对水质监测系统站点提供运营服务,而
先河环保及雪迪龙的优势领域为空气/烟气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聚光科技由于规
模较大、产品线丰富,在水质监测系统站点及空气/烟气监测系统运营服务领域
均具有一定的优势。由于运营类别的不同会导致发行人运营服务人均收入与人均
成本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同。
       2、技术人员/运营人员口径差异。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技术人员除了在线监
测的运营人员外,还包括从事环境治理工程等其他类型工作的人员,但由于无法
获取其运营服务人员的人数,取技术人员人数进行计算,导致运营服务人均收入、
成本与发行人存在差异。
       根据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公告中各中标
单位运营服务报价的统计,包含 5 台仪器的九参数地表水监测站一年的平均运营
价格为 18.70 万元/年,而由于该项目要求至少每两个站点配置一名运营服务人
员,故一名运营服务人员一年的运营收入为 37.40 万元,与发行人的运营服务人
均收入差异不大。




                                                 1-3-7
    四、部分土建分包商未取得土建资质,说明相关项目的验收情况、相关建
筑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土建分包商中需取得而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
的只有一例,但该项目已通过验收,相关建筑物不存在安全隐患。该站房建设分
包的基本情况如下:
                                           工程投资额   建筑面积   建筑施工
  分包商名称            工程名称
                                             (万元)     (㎡)   资质证书
                南康区过境断面水质自动监
 江西北清生态
                测系统建设浮石站站房及栈     78.00       354.00      无
 环保有限公司
                桥土建工程

    从上表得知,该站房建设分包的分包商虽未取得相关资质,存在一定的法律
瑕疵,但该项目已取得赣州市南康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南
康区过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6—NK—G019)验
收结论》且已通过验收,该验收意见包含了建筑专家验收意见,相关建筑物不存
在安全隐患,该项目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运营分包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
例;发行人运营分包对应的销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能分包,亦未明确约定若
分包应先征得客户同意;发行人运营服务人工成本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
运营服务收入与运营服务人工成本相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土建分包中未取
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只有一例,但该项目已取得验收结论且已通过验收,相
关建筑物不存在安全隐患。




                                   1-3-8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谢勇军




                                       经办律师:

                                                     邓争艳




                                                年    月      日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