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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30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
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
本市场形象。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独立董事:刘爱明、肖海军、蒋星睿
                                                 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