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8-30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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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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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
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3,840 万股的 1.3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0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35 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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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
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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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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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1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 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2
第十二章 附则....................................................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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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力合科技、本公司、
指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
指
限制性股票 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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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以奋斗者为本、收益与贡献对等、向一线倾斜的
原则,尊重历史、面向未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现
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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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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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
资格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35 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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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1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1.12 元的 50%,为每股 10.5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67 元的 50%,为每股 10.33
元。
四、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
定的,本次定价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将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
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本次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
章之第 8.4.4 条规定,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
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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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4%,不设置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二、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权益数量 占授予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
姓名 职务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
320.00 100% 1.34%
人员(135 人)
合计 320.00 100.00% 1.34%
注:1、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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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获授权益条件成就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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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
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除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之外,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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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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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要求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如因新冠疫情传播扩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公司无法完成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经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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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可进行调整。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
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 杰出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
业竞争力提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
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
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
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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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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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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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
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2021 年 8 月 27 日)收盘价 21.15 元/股对限制性股票进行
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15 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
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5100%、27.1600%(分别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 1 年、
2 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00%、2.100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 1 年期、2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8364%(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假设 2021 年 9 月份授予(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1.15 元,授予价格为 11.00
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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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股) 元)
320 3,277.09 816.67 1,909.03 551.38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由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对相
关会计期间的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
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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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既得利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
安排,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
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或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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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
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
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
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做变更,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
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
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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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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