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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9-06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4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股东张广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9,3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39.26%)以
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一并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张广胜先生关于增加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提议符合上述规定,该新增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同意将该议案作为新增临时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因公司业务需要,提议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环保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
测;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文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建
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本次修订后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同时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电子计算机软件、     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软件、高新技术产品的
仪器仪表、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     生产、开发、销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售;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自     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自营和代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械设
外);机械设备、电气成套设备、电子产品、   备、电气成套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化工产
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   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自控设备、自动化仪     材料、自控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的销售;环
器仪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保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智能水务系统开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水文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
                                           理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
                                           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送交提案。提案应包括
                                           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人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
                                           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3)监事提名人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提案。提案应包括候选监事的简历及
                                   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
                                   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和
                                   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
                                   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
                                   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
                                   事的当选。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
                                   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
                                   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
                                   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
                                   明。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
章程》备案及经营范围的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