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力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4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9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 元/股。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蒙良庆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
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蒙良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爱明、肖海军、蒋星睿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