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力合 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周来宾先生、张辉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周来宾先生、张辉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爱明、肖海军、蒋星睿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