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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5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30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技”、“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6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1,2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79.21万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800.79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
信验字【2019】第4-00025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9年
11月6日上市交易。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
作为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芳
保荐代表人                           李兴刚、付林
联系电话                             010-63212080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00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广胜
董事会秘书                           侯亮
联系电话                             0731-89910909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19年11月6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力合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11月6日
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会的相关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
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80,651,360.58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998,191.46元(不含税)。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
审核报告,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
查意见。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
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投
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环境监测系统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调整,将建设完成期限从2019年调整至2021年6月。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议案》。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度和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规
模不变的情况下,拟将“环境监测系统扩产项目”、“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长江流域及渤海湾水质巡测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完成期限延
长至2022年6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议案》。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
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拟将“环境监测系统扩产项目”、“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长江流域及渤海湾水质巡测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完成期限延
长至2024年6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1年2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苏健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负责公
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付林先生接替苏健先生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
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
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力合科技(湖南)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付 林                     李兴刚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力合科技(湖南)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
章页)




法定代表人:

                    王 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