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力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3-04-25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力合
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贯彻了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
的指导意见,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相关披露要求。公
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稳健发展的需求,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对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日常运营等
活动中可能存在内外部风险进行有效掌控。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切实有效
的。
    四、关于 2023 年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根据董事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
平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评定。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 2023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向银行申请授信,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关于对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本次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力合检测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
的整体安排及经营情况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不影响公司业务开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
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力合检测增资目的在于满足其项目建设资
金需求,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的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对本次交易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资暨
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
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较好的
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十、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
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0 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
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十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
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归属条件未成就
的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135 名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 2022 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合法
合规,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
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 2022 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
我们认为:
    1、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
对外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肖海军、刘爱明、蒋星睿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