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 年 1 月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三类股东” 指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股东 资管新规 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三类股东”审核政 发布会问答 指 策的问答 恒天弘牛 指 天弘基金-齐鲁证券-天弘恒天弘牛新三板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大唐弘牛 指 天弘基金-齐鲁证券-天弘大唐弘牛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天弘创新资管-中信证券-长安国际信托-长安信托天弘创 长安天弘 指 新专项资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新余中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鼎创富新三板 1 中鼎创富 1 号 指 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安洪 指 上海安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洪安稳一号证券投资基金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钥匙中科新三板一号 金钥匙 指 基金 新余中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鼎创富鼎创进取 鼎创进取 指 投资基金 天循久奕 指 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循久奕新三板卓越基金 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恒久远 1 号新三板优选指数 天星恒久远 指 私募基金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沃土新三板三号证 沃土三号 指 券投资基金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科招商圣商 圣商沃土一号 指 沃土新三板一号基金 上海六禾 指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六禾火炬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 杭州冷火 指 杭州冷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冷火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细水投资 指 上海细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细水投资菩提基金 上海壹德 指 上海壹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壹德 1 号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永柏联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柏联投新三板成长优选私 永柏联投 指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 新方程 指 强基金 皓熙新三板 指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皓熙新三板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道域 1 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 中信道域 指 资金信托计划 7-3-4-2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京证字【2018】第 0022 号 致: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 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7-3-4-3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4-4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三类股东”核查情况 截至中证登北京分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下发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载明, 天迈科技共有 526 名股东,其中 468 名自然人股东与 58 名非自然人股东。非自 然人股东中,存在 3 名资产管理计划股东,14 名契约型私募基金股东,2 名信托 计划股东。上述 19 名“三类股东”持股数量共 782,000 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1.538%。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否为“三类股东” 自然人郭建国为天迈科技的创始人,持有公司 25,289,680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49.73%,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 郭建国的配偶田淑芬系大成瑞信的有限合伙人,郭建国的女儿郭田甜系公司 股东。大成瑞信持有公司 10,075,560 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 19.8139%,郭田甜 持有公司 2,321,240 股的股份,持股比例 4.56%。 2016 年 12 月 12 日,郭建国与股东大成瑞信、郭田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约定大成瑞信和郭田甜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重大决策中与郭建国保持一致行动。 郭建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合计 37,686,480 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的 74.11%。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郭建国,并非“三 类股东”。 二、发行人现存的“三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纳入金融监 管部门有效监管 本所律师查阅了资管新规、发布会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7-3-4-5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1 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 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托公司网站等获取相关信托计划成立报 告、信托计划管理报告等资料,通过查阅上市公司及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公告等多 种方式对股东进行了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投资者 视为合格投资者:(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 号)第三 条第(二)款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 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根据发布会问答,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 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经核查,发行人现存的“三类股东”的持股及备案情况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存在 3 名资产管理计划股东,持股数量共 53,000 股,持股比例共 0.1042%,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全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备案情况 股份取得方式 号 天弘基金-齐鲁 证券-天弘恒天 已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完 新三板公开市 1 35,000 0.0688% 弘牛新三板 1 号资 成基金一对多专户备案 场交易 产管理计划 天弘基金-齐鲁 已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 证券-天弘大唐 新三板公开市 2 14,000 0.0275% 完成基金一对多专户备 弘牛新三板 2 号资 场交易 案 产管理计划 7-3-4-6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账户全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备案情况 股份取得方式 号 本计划系天弘创新长安 天弘创新资管- 新三板 1 号专项资产管 中信证券-长安 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国际信托-长安 名。 天弘创新长安新三 新三板公开市 3 4,000 0.0079% 信托天弘创新专 板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场交易 项资管投资集合 划已于 2015 年 12 月 2 资金信托计划 日完成基金一对一专户 备案 合计 53,000 0.1042% -- -- 2、契约型基金情况 发行人存在 14 名契约型基金股东,持股数量共 701,000 股,持股比例为 1.3787%,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全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备案情况 股份取得方式 号 新余中鼎创富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 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新三板公开市 1 伙)-中鼎创富新 270,000 0.531%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三板 1 号私募投资 基金 上海安洪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安洪安 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 新三板公开市 2 103,000 0.2026% 稳一号证券投资基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金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完 新三板公开市 3 77,000 0.1514% -金钥匙中科新三 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板一号基金 新余中鼎创富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 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新三板公开市 4 69,000 0.1357% 伙)-中鼎创富鼎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创进取投资基金 上海天循久奕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天 已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 新三板公开市 5 54,000 0.1062% 循久奕新三板卓越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基金 7-3-4-7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账户全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备案情况 股份取得方式 号 北京天星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天星恒 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 新三板公开市 6 40,000 0.0787% 久远 1 号新三板优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选指数私募基金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已于 2015 年 4 月 6 日完 新三板公开市 7 30,000 0.059% 公司-沃土新三板 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三号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 新三板公开市 8 公司-广东中科招 20,000 0.0393%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商圣商沃土新三板 一号基金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六禾火 已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新三板公开市 9 10,000 0.0197% 炬一号新三板投资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基金 杭州冷火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冷火 1 已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 新三板公开市 10 10,000 0.019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金 上海细水投资管理 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 新三板公开市 11 有限公司-细水投 6,000 0.0118%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资菩提基金 上海壹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壹德 1 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 新三板公开市 12 5,000 0.0098% 号新三板私募投资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基金 上海永柏联投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永 已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 新三板公开市 13 柏联投新三板成长 4,000 0.0079%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优选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上海新方程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已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 新三板公开市 14 3,000 0.0059% 新方程启辰新三板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场交易 指数增强基金 合计 701,000 1.3787% -- -- 3、信托计划情况 7-3-4-8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 2 名信托计划股东,持股数量共 28,000 股,持股比例共 0.0551%, 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全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备案情况 股份取得方式 号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已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新三板公开市 1 -皓熙新三板 1 号 27,000 0.0531%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 场交易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案类型为信托计划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 已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 公司-中信道域 1 新三板公开市 2 1,000 0.002%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 号新三板金融投资 场交易 案类型为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合计 28,000 0.0551% --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中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 计划共 19 个,持股比例为 1.538%,占比较低,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 信托计划均为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方式购入公司股票,并非通 过公司定向发行或自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处购买公司股份的方式 成为公司股东;除中信道域外,其他股东均已出具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特殊协议或安排,不存在签署对赌协议等情况的声明,且上述所 有股东均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手续,符合发布会 问答关于“三类股东”须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要求,其成立及股份取得 过程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历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认购 合同、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出具的合法合规意见、法律意见书等,查阅了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及截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的股东名册,发行人股票交易记录 等,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建国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查阅了上述除中信道域之外(其管 理人上海道域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未提供相关信息)其他股东的私募备案 文件、投资人明细、投资合同或投资合同样本、部分投资人身份证明,查阅了该 等股东的投资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登载的股东信息,与发行人主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名单进行了比对,并查阅了该等股 7-3-4-9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东出具的确认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团队间不存在任何 存在对赌安排的合同、协议或法律文件,亦不存在涉及发行人任何形式的估值调 整安排的声明。 本所律师对除中信道域外的其他“三类股东”进行了如下核查: 1、未进行穿透核查的“三类股东” 序号 类别 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信托计划 中信道域 1,000 0.002% 由于中信道域的管理人上海道域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未提供相关信息, 导致本所律师无法对其出资人进行穿透核查。 2、未完全穿透核查的“三类股东” 持股 序 持股比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名称 数 号 例 投资方 投资方 投资方 投资方 投资方 (股) 中铁宝盈 资产-招商 广东中科 中科招商 银行-外贸 广东中广 招商创业 沃 土 投资管理 信托-昀丰 1 30,000 0.059%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 未知 三号 集团股份 3 号证券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投资集合 公司 资金信托 计划 广东中科 中科招商 招商创业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公司、 圣 商 中科沃土 中铁宝盈 2 沃 土 20,000 0.0393% 基金管理 资产-招商 广东中科 1号 公司 中科招商 银行-外贸 广东中广 招商创业 投资管理 信托-昀丰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 3 号证券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投资集合 公司 资金信托 计划 7-3-4-10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控股 股东)、其 他股东、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招商中 国海证券 长 安 证全指证 3 4,000 0.0079% 股份有限 未知 未知 未知 天弘 券公司指 公司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天弘基 金-宁波银 行-天弘盛 卓定增 75 号资产管 理计划 实际控制 人刘研、其 他股东、深 圳中鑫国 瑞资本有 限公司、东 海瑞京资 产管理(上 北京天星 海)有限公 天 星 北京天星 盛世投资 司、金奥股 4 恒 久 40,000 0.0787% 资本股份 中心(有限 权投资基 远 有限公司 合伙) 金管理(苏 州)有限公 司、上海简 梦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新板资 本管理(厦 门)有限公 司 合计 94,000 0.1849% -- -- -- -- -- 由于上述股东的投资人向上穿透时含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本所律 师的穿透核查范围具体如下: 7-3-4-11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①沃土三号 由于沃土三号向上穿透的三级投资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科招商”)为曾在股转系统挂牌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公司,股 东超过 200 人,且中科招商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前十大股东内已包含“三类 股东”,核查范围过大,因此对沃土三号仅穿透至中科招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前 十大股东里的关联股东层面,中科招商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未进行穿透核 查。 ②圣商沃土 1 号 由于圣商沃土 1 号向上穿透的三级投资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为曾在股转系统挂牌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且中科 招商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前十大股东内已包含“三类股东”,核查范围过大, 因此对圣商沃土 1 号仅穿透核查至中科招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前十大股东里的 关联股东层面,中科招商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未进行穿透核查。 ③长安天弘 由于长安天弘向上穿透的一级投资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海证券”)为上市公司,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户数为 15.97 万户,国海 证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前十大股东内已包含“三类股东”,核查范围过大, 因此对长安天弘仅穿透核查至国海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层面,国海证券实际控制人 之外的其他股东未进行穿透核查。 ④天星恒久远 由于天星恒久远向上穿透的二级投资人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星资本”)为曾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天星资本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4 月的章程修正案显示,天星资本股东内的深 圳中鑫国瑞资本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中鑫富盈盛世新三板 1 号基金、中鑫天 星盛世新三板 3 号基金、中鑫天星盛世新三板 6 号基金实缴,东海瑞京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东海瑞京-瑞享新三板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东海瑞京-瑞享新三板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缴,金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苏 7-3-4-12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州)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金奥天星定增稳盈 1 号基金实缴,上海简梦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简梦天星资本 1 号投资基金、简梦天星资本 2 号投资 基金实缴,新板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金天星起航一号新三 板投资基金实缴。天星资本已包含较多通过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出资的股东,对 该等资管产品穿透核查范围过大,因此对天星恒久远仅穿透核查至天星资本的实 际控制人层面,天星资本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未进行穿透核查。 3、完全穿透核查的“三类股东” 序号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恒天弘牛 35,000 0.0688% 2 大唐弘牛 14,000 0.0275% 3 中鼎新三板 1 号 270,000 0.531% 4 上海安洪 103,000 0.2026% 5 金钥匙 77,000 0.1514% 6 鼎创进取 69,000 0.1357% 7 天循久奕 54,000 0.1062% 8 上海六禾 10,000 0.0197% 9 杭州冷火 10,000 0.0197% 10 细水投资 6,000 0.0118% 11 上海壹德 5,000 0.0098% 12 永柏联投 4,000 0.0079% 13 新方程 3,000 0.0059% 14 皓熙新三板 27,000 0.0531% 合计 687,000 1.3511% 综上,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中,已完全穿透核查的合计 14 名,持股 687,000 股,合计比例 1.3511%,未完全穿透核查的合计 4 名,持股 94,000 股,合计比例 0.1849%,未穿透核查的 1 名,持股 1,000 股,持股比例 0.002%。 本所律师将已进行上述第(2)、(3)项穿透核查的权益人名单与发行人及其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进行比较,确认不存在重合,且发行 7-3-4-13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声明在全部“三类股东”内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未直接或 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四、发行人现存的“三类股东”中是否存在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多层嵌套 型投资主体 本所律师查阅了除中信道域之外其他股东的私募备案文件、投资人明细,查 阅了除上海安洪、杭州冷火、中信道域之外其他股东的投资合同或投资合同样本、 部分投资人身份证明,查阅了该等股东的投资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 登载的股东信息,在万得资讯系统、巨潮资讯网、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内查询 了该等股东涉及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部分投资 人章程修正案等。 1、关于是否存在高杠杆结构化产品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 条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 超过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2:1。 (1)已知存在杠杆结构化的“三类股东” 在目前核查范围内,发行人存在 2 名结构化的“三类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产品类别 分级比例 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1 -天星恒久远 1 号新三板优 40,000 0.0787% 权益类 3:1 选指数私募基金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皓熙新 2 27,000 0.0531% 混合类 2:1 三板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合计 67,000 0.1318% -- -- 经核查,上述股东中,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恒久远 1 号新三板 优选指数私募基金属于权益类产品,其优先与劣后级权益分级比例为 3:1,属于 高杠杆结构化产品,不符合资管新规关于权益类产品分级的要求,但该产品为监 7-3-4-14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管新规出台前成立的基金,符合其成立时的监管层关于杠杆比例和管理各方面的 要求,发行人尚未取得该产品管理人关于依照资管新规进行整改的承诺。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皓熙新三板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混合型产品,其 优先级与劣后级权益比例为 2:1,符合混合类产品结构要求,且该产品为集合式 资金信托产品,符合其成立时银监部门关于杠杆设置要求,不存在高杠杆结构化 收益安排。 (2)暂不能判断是否存在结构化的“三类股东” 序号 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中信道域 1,000 0.002% 合计 1,000 0.002% 上述股东中,由于管理人上海道域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未披露相关信 息,股东中信道域是否存在高杠杆结构化收益安排的情况暂时不明。 (3)经核查发行人其他 16 名“三类股东”(合计持股 714,000 股,持股比 例 1.4042%)提供的产品合同,该等股东均不存在结构化收益安排。 2、关于是否存在多层嵌套型投资主体 根据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 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 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 券投资基金除外)。” (1)暂不能判断是否存在多层嵌套型投资主体的“三类股东” 序号 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中信道域 1,000 0.002% 合计 1,000 0.002% 上述股东中,由于管理人上海道域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未披露相关信 息,股东中信道域是否存在嵌套型投资主体的情况暂时不明。 (2)存在嵌套情形的“三类股东” 7-3-4-15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持股数 持股比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名称 号 (股) 例 投资方 投资方 投资方 投资方 投资方 中铁宝盈 资产-招商 广东中科 广东中 中科招商 银行-外贸 招商创业 沃土 广投资 投资管理 信托-昀丰 1 30,000 0.059% 投资管理 未知 三号 管理有 集团股份 3 号证券投 有限责任 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资集合资 公司 金信托计 划 广东中科 中科招商 招商创业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公司、 中科沃 圣商 中铁宝盈 土基金 2 沃土 20,000 0.0393% 资产-招商 管理公 广东中科 1号 中科招商 银行-外贸 司 广东中广 招商创业 投资管理 信托-昀丰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 3 号证券投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资集合资 公司 金信托计 划 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控股 股东)、其 他股东、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国海证 司-招商中 长安 券股份 证全指证 3 4,000 0.0079% 未知 未知 未知 天弘 有限公 券公司指 司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天弘基 金-宁波银 行-天弘盛 卓定增 75 号资产管 理计划 7-3-4-16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 人刘研、其 他股东、深 圳中鑫国 瑞资本有 限公司、东 海瑞京资 产管理(上 北京天 海)有限公 天星 星盛世 北京天星 司、金奥股 4 恒久 40,000 0.0787% 投资中 资本股份 权投资基 远 心(有限 有限公司 金管理(苏 合伙) 州)有限公 司、上海简 梦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新板资 本管理(厦 门)有限公 司 合计 94,000 0.1849% 由于上述股东的投资人向上穿透时含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其向上 穿透的股东内包含嵌套情形: ①沃土三号 由于沃土三号向上穿透的三级投资人中科招商为曾在股转系统挂牌并采取 做市交易方式的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且中科招商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十 大股东内已包含“中铁宝盈资产-招商银行-外贸信托-昀丰 3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因此,沃土三号存在嵌套情形。 ②圣商沃土 1 号 由于圣商沃土 1 号向上穿透的三级投资人中科招商为曾在股转系统挂牌并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且中科招商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十大股东内已包含“中铁宝盈资产-招商银行-外贸信托-昀丰 3 号证券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因此,圣商沃土 1 号存在嵌套情形。 ③长安天弘 7-3-4-17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由于长安天弘向上穿透的一级投资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海证券”)为上市公司,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户数为 15.97 万户,国海 证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前十大股东内已包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基金-宁波银行-天弘盛卓定增 75 号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因此,长安天弘存在嵌套情形。 ④天星恒久远 由于天星恒久远向上穿透的二级投资人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星资本”)为曾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天星资本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4 月的章程修正案显示,天星资本股东内的深 圳中鑫国瑞资本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中鑫富盈盛世新三板 1 号基金、中鑫天 星盛世新三板 3 号基金、中鑫天星盛世新三板 6 号基金实缴,东海瑞京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东海瑞京-瑞享新三板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东海瑞京-瑞享新三板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缴,金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苏 州)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金奥天星定增稳盈 1 号基金实缴,上海简梦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简梦天星资本 1 号投资基金、简梦天星资本 2 号投资 基金实缴,新板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通过金天星起航一号新三 板投资基金实缴。为上述股东实缴资金的资管产品是否嵌套其他资管产品情况不 明,因此,天星恒久远存在嵌套情形。 上述第①-④项股东均存在嵌套情形,但其已嵌套的资管产品是否嵌套其他 资管产品情况不明,因此该等股东可能存在多层嵌套情形。 (3)发行人股东出资中来源于资管产品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股东华夏海纳的出资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用于认缴出资份额的资金 来源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原银行”)和河南华夏海纳创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夏海纳创投”)共同委托其成立的“中原信 托华夏海纳基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总规模 6,000 万元,期限 为 3 年。 7-3-4-18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中原银行风险管理部会议纪要和华夏海纳创投的投委会决议和信托 合同,以及中原银行和华夏海纳创投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缴纳信托资金的凭证, 中原银行和华夏海纳创投分别向信托计划缴付的信托资金为 4,000 万元、2,000 万元,合计 6,000 万元;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向华夏海纳的缴付出资载明,其已于 2015 年 9 月向华夏海纳缴纳出资 6,000 万元。 经核查,中原银行系由银监会管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华夏海纳创投的股东 为两家上市公司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师凯等 17 名自然人股东,以及向上追溯全部出资人均为自然人的上海和漾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中原信托投向华夏海纳的资金来源于信托资金, 但因该信托资金来源于中原银行和华夏海纳创投,中原银行和华夏海纳创投的委 托资金均系其自有资金,该信托计划资金来源明确,该等情况不属于嵌套情形。 经核查,除上述(1)、(2)项核查情况外,发行人其他 14 名“三类股东” (合计持股 687,000 股,持股比例 1.3511%)穿透上溯各级投资人、股东中不存 在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式基金、信托计划等互相嵌套情形。 五、发行人现存“三类股东”是否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及相关存 续期安排 律师查阅了除中信道域、上海安洪之外其他股东的投资合同或投资合同样 本,并取得了部分股东提供的关于存续期或清算期到期后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承诺。 如发行人于 2018 年上市成功,“三类股东”的存续期间需超过发行人上市后 一年,即超过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存续期方符合资管新规及证监会现行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相关要求。 1、存续期超过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三类股东” 序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成立时间 存续期 到期时间 号 1 恒天弘牛 35,000 0.0688% 2015/5/5 10 年 2025/5/4 7-3-4-19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大唐弘牛 14,000 0.0275% 2015/5/11 10 年 2025/5/10 3 中鼎创富 1 号 270,000 0.531% 2016/10/25 4年 2020/10/24 4 杭州冷火 10,000 0.0197% 2016/2/4 5年 2021/2/3 合计 329,000 0.6470% -- -- -- 根据上述“三类股东”提供的合同,如发行人于 2018 年上市成功,上述“三 类股东”的存续期间已超过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符合资管新规及证监会现行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相关要求。 2、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存续期已届满的“三类股东” 持股 是否 持股 成立/备案完 到期 展期条 序号 名称 数量 存续期 可展 比例 成时间 时间 件 (股) 期 需管理 委托财产 人、托管 1 长安天弘 4,000 0.0079% 2015/12/2 运作起始 2017/12/1 是 人、委托 日起 2 年 人协商 一致 投资人、 管理人、 2 金钥匙 77,000 0.1514% 2015/6/29 2+1 年 2018/6/28 是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存续期 满后管 理人有 3 天循久奕 54000 0.1062% 2015/8/19 2年 2017/8/18 是 权延长 两次,每 次延期 一年 是(期满 1 年后, 经管理 人、份额 天星恒久 2017/10/1 持有人、 4 40,000 0.0787% 2016/4/11 1.5 年 是 远 0 托管人 三方协 商一致, 可以展 期) 7-3-4-20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经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过及 沃土新三 5 30,000 0.059% 2015/4/8 18 个月 2016/10/7 是 与管理 板三号 人协商 同意后 可以展 期) 管理人 和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即可延 3 年,第 3 长,并通 圣商沃土 6 20,000 0.0393% 2015/12/7 年为退出 2018/12/6 是 过基金 1号 期 管理人 网站专 区公告 形式通 知投资 者 管理人、 托管人 和持有 基金份 额 60% 7 上海六禾 10,000 0.0197% 2015/5/15 2年 2017/5/14 是 以上的 委托人 协商一 致可延 期1年 如出现 部分非 现金资 产无法 变现时, 皓熙新三 8 27,000 0.0531% 2015/5/6 24 个月 2017/5/5 是 本信托 板 计划将 顺延,直 至全部 资产变 现为止 合计 262,000 0.5153% -- -- -- -- -- 7-3-4-21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三类股东”提供的合同,该等“三类股东”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其存续期将届满。但上述股东的产品合同已约定期满后持有股权类财产的处 理方式及清算方式,因此,上述股东持有发行人公司股份产生的权益在现行锁定 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期间内将处于延期或待清算状态,符合资管新规及证监会现 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相关要求。 根据发布会问答要求,上述第 1-7 项股东已承诺“若天迈科技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成功,本产品将依照产品合同关于存续期/清算期变更之约定程序,延 长存续期/清算期至天迈科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上述第 8 项股东尚未出具该等承诺。 3、存续期为不定期的“三类股东” 序号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存续期 1 鼎创进取 69,000 0.1357% 无固定存续期限 2 细水投资 6,000 0.0118% 不定期 3 上海壹德 5,000 0.0098% 无固定存续期限 4 永柏联投 4,000 0.0079% 无固定期限 初始存续期 1 年, 5 新方程 3,000 0.0059% 期满可自动展期 6 上海安洪 103,000 0.2026% 不定期 合计 190,000 0.3737% -- 根据上述“三类股东”提供的合同,如发行人于 2018 年上市成功,上述“三 类股东”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存续期间能够超过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符合资 管新规及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相关要求。 ④暂未提供产品合同,无法判断存续期、清算安排的“三类股东” 由于中信道域未提供产品合同,暂时无法判断其存续期及是否可展期及其清 算安排,该股东持有发行人 1,000 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0.002%。 综上核查,发行人存在 4 名股东存续期间超过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现行 锁定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期间内仍保持存续状态,符合相关要求,该等股东合计 持有发行人 329,000 股,持股比例 0.6470%。 7-3-4-22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存在 8 名股东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存续期届满,其合计持股 262,000 股, 持股比例 0.5153%。根据该等股东之产品合同及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 托计划等资管产品相关管理规定,在产品到期且无法续期时,该等股东若有证券 类资产无法变现将导致清算期延长,待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或在合 同约定期限内变现完毕。根据该等合同约定及资管产品相关管理规定,该等产品 因持有发行人公司股份产生的权益在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期间内将处 于延期或待清算状态,符合资管新规及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 和减持规则限制的相关要求。在该类股东中,已有 7 名股东(合计持股 235,000 股,合计持股比例 0.4622%)已承诺若天迈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 产品将依照产品合同关于存续期/清算期变更之约定程序,延长存续期/按期至天 迈科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 名股东(皓熙新三板持股 27,000 股,持股比例 0.0531%)尚未作出相关承诺。 6 名股东存续期间为不定期,在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限制的期间内仍保持 存续状态,符合相关要求,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 190,000 股,持股比例 0.3737%。 1 名股东未提供产品合同,暂时无法判断其存续期及是否可展期及其清算安 排,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 1,000 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0.002%。 第二部分 补充反馈问题 问题: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承租索凌电气未办理房产证的 厂房面积、占总租赁面积的比率、占发行人生产用房的比率,说明是否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承租自索凌电气厂房所在地的《土地证》、《租赁合同》,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公示的郑州市沟赵乡总体规划、郑州高新区电子电器产业园 (枫香路东、红松路西、莲花街北、新龙路辅道)控制性详细规划,郑州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发行人自有房产的房产 7-3-4-23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证、河南天迈已取得的豫郑航空制造【2016】19997 号项目发改部门备案报告,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国出具的《承诺书》。 一、发行人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具体情况 房屋产权 序 承租 面积 证号或产 出租人 租赁期限 租金 坐落 号 人 (m2) 权情况说 明 第一年 25 元/㎡/月, 土地证编 2015.12.01 索凌电气有 发行 第二年 26 郑州市高新区红 号郑国用 1 - 3,000 限公司 人 元/㎡/月, 楠路青杨街 (2013) 2018.11.30 第三年 27 0400 号 元/㎡/月 公司承租自索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凌电气”)的生产厂房已取得 土地证,由于补办自建房屋房产证相关手续所需时间长,办理成本高,索凌电气 放弃办理自建房屋建设的各项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相关手续,未取得房产证。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索凌电气不存在涉及房屋的行政处罚信 息。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公示的建设规划,索凌电气房产所在地段不属于拆迁 用地,该地点未被列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拆迁“红线”范围内,郑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显示,索凌电气未因该房产未 办理房产证事宜存在被责令拆迁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该处瑕疵租赁占发行人厂房具体比例情况 发行人自有房屋建筑物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 316 号 10 号楼,共 6 层,合计面积 7,161.781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合计租赁 5 处房产,租赁面积合计为 3,385.85 ㎡,但除发 行人承租的索凌电气厂房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承租的房产均为可替代性较高的 办公用房,不作为生产用途。 发行人自有厂房与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合计面积为 10,161.781 ㎡,其中承 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面积为 3,000 ㎡,占比 29.52%,发行人自有厂房面积合计为 7,161.781 ㎡,占比 70.48%,承租厂房与自有厂房面积比为 1:2.4。 7-3-4-24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是否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1、发行人并非重工业生产企业,租赁厂房系主要用于产品组装,对 场地没有特殊要求。如因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施工、验收手续导致发行人 无法继续使用该房产,发行人可以将该部分生产场地迁出至公司自有房产,或另 行租赁其他组装场地。发行人注册地周边可用于产品组装的同类厂房供应较为充 裕,该等厂房可替代性较高,公司不会因场地稀缺性较高而在短时间内无法租赁 到可替代索凌电气房屋的场地从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2、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河南天迈正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的智能公交物 联网产业基地包含面积为 29,313.45 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建成后可解决发行人生 产场地问题。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建国已就公司租赁部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建筑的 情形做出承诺,如因该房产的产权存在瑕疵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发行人无 法正常使用上述房产而受到损失的,其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就此承 担的全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自索凌电气的厂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事 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3-4-25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7-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