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 2020 第 0121 号 致: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天迈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和《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郑 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3、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开始, 在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 316 号 10 号楼 8 单元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建国先生主持会议;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 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133,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48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064,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7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8,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88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793%。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8,3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74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4、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 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2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2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2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2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1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7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6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0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许闽华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数额 39,998,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94,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2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2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2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33,0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0,12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郭建国、石河子市大成瑞信股权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郭田甜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2,446,55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44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