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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迈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年7月)2020-07-02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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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五)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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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
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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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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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十八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减持比例
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
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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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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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
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发生变动应填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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