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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迈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7月)2020-07-02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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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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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
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召集。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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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人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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