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2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郑
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审阅
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5 月 12 日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向 142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
李曙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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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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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