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282 号 致: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天迈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和《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郑 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3、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取消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要 求,存量市场主体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需按经营范 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要求进行登记。该项要求将导致公司原有经营范围的表述发生 较大变化,为避免歧义,引起投资者误解,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同时,本次董事会亦审议通过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规 范化要求修改经营范围后提交的《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郭建国提议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4、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郑州天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郑 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5、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开始,在郑州市高 新区莲花街 316 号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建国先生主持会议;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 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251,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49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851,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25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23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6%。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3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9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4、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8,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535%;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846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8,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535%;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31.846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8,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535%;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846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4,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89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82%;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21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8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35%;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356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3,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865%;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73%;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202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3,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865%;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73%;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202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3,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865%;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73%;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202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00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344%;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76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51,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85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00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344%;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765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张国安、宋阳、阎磊回避表决,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126,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726,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35%;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56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张国安、宋阳、阎磊回避表决,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126,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726,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35%;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56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张国安、宋阳、阎磊回避表决,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9,126,53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8,726,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8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35%;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3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56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