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 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 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621 号 致: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天迈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和《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其中,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 15 时 在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 316 号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郭建国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 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5,828,89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2.8052%。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 托证明 及股 东登记 的相 关材料 的核 查,代 表有 表决权 的股 份数为 35,694,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07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 果统计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7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73%。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经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4、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28,89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07,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9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686%;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131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28,89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00,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1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889%;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911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28,89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00,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21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889%;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911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28,890 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00,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1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889%;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911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28,890 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5,807,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9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686%;反 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131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刘 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 冉 _________________ 姚 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