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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迈科技: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300807            证券简称:天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李曙
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曙衢先生自 2016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
时间将于 2022 年 6 月满六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
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并相应
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的职务,辞职后将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
务。李曙衢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截至公告日,李曙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李曙衢先生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李
曙衢先生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提名委员会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司
爱军先生(简历见附件)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司爱军先生已
于 2013 年 7 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所担任独立董
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五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表示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鉴于非独立董事张国安先生于2021年12月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经提名委员会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渠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
事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表示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司爱军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2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
学历,律师系列高级职称。现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段和段
(郑州)律师事务所首席派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河南省律师协会三农法律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经济
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市律师协会管城区党委副书记,《中原经济区高端论
坛》特邀副主编,郑州市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司爱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渠 华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81 年 9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曾在北京盈网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公交飞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任职,从事技
术及管理工作。2020 年 3 月入职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
线经理、研发技术支持中心主任等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渠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